法艺花园

2014-7-17 15:36: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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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李宁倩 李琪霖
  2012年,市民孙亮将一笔50万元的资金出借给曹燕。此后,因迟迟未收到还款,孙亮便将曹燕告上了南长法院。然而在法庭上,曹燕非但否认了借款事实,还指责他未尽合同义务,这让他吃惊不小。
  孙亮诉称,2012年6月,他通过中介认识了需要借款的曹燕。由于曹燕提出的50万元借款数额较大,他便要求对方用房屋做抵押。双方谈妥条件后, 6月12日,他通过网上银行将借款一次性转入了曹燕名下。6月13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的相关手续。因曹燕逾期未归还借款,他才诉讼来院。
  然而曹燕的陈述却与孙亮截然不同。曹燕称,她跟孙亮原本就认识,之间也曾有过经济往来。2012年6月,她因生意需要,以房产为抵押向孙亮借款50万元。然而手续办完后,孙亮却一直未履行借款义务。
  对于孙亮6月12日的打款事实,曹燕并未否认,但她称该笔资金的打款时间早于合同订立时间,实为她与孙亮口头约定的另一笔借款,与13日所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根本不是同一笔,与本案也毫无关系。
  孙亮认为曹燕极力撇清50万元借款与合同的关系,为的是逃避房产抵押的后果。
  为了查清事实,法官至市房地产档案馆调取了涉案的抵押设立协议、房屋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表等材料,材料落款时间均为6月12日。为证实自己的言论,孙亮也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打款记录等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晚于资金交付时间一天,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依法成立。关于曹燕称与孙亮另有一笔口头约定借款的陈述,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认为孙亮与曹燕6月13日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曹燕归还孙亮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对于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孙亮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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