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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患矛盾 绕不开“病人权利法” 早报特约评论员李国炜 保护患者的权利,即是在保护医生、化解医院风险。 6月2日发生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官员伤医”事件,似乎成了罗生门。 目前死者堂姐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拘。但家属方面坚称:监控视频中根本没有打人的行为。而事发之初,院方曾声称:受害的医生王雅“被殴打致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阴道出血查因,外伤性子宫损伤”,但司法鉴定结果为“未验出轻微伤”。既然不构成轻微伤,也没有伤口,何以事发第二天王雅医生要头缠绷带出现在镜头中?医院方面的解释是:用纱布包裹是为了压迫血肿,认为“只有伤口才包纱布,是没有根据的”。 殴打医生的暴行,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如果医护人员确有渎职行为,也应受到严肃处理。这起案件应由司法机关公正处理,不容被口水绑架。 近年来,医患冲突不断,严重伤害到了医生的职业信心,其症结何在呢?靠“严打”能解决吗? 除了政府投入不足,以及有个别病患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职业医闹”兴风作浪之外,在解决纠纷时,医患之间的“能力差距”也恰是问题要害所在。医患双方分属于两种社会结构,医方犹如组织器官严整的多细胞生物,患方则如组织结构单薄的单细胞生物,医方拥有知识、信息上、财力等绝对优势。 一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说: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均势,才能期待每一方当事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意志。如果不存在这种均势,法律制度就必须采取措施,为维护典型的弱方的利益而创造出某种平衡态势。 所以,社会有必要平衡医患双方之间不对等的对位,才能构建患者的理性维权渠道,避免矛盾激化。保护患者的权利,即是在保护医生、化解医院风险。 首先,应制定“病人权利保护法”,以法定分止争。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多个国际组织、国家采用制定专门法律文件的方式,宣告患者权利,如世界医学会1981年《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以色列1996年《患者权利法》、法国2002年《关于患者权利和卫生体系质量的法律》,荷兰更是把患者的权利写进了《民法典》。但目前,我国尚无“患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患者权利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社会精神的“病人权利保护法”,明确宣告病患的权利种类,有针对性地为各医疗环节患者权利保护提供指引。目前可行的立法尝试是,由律师协会、医院协会、医学伦理学会等联合编撰《病人权利指引》。 第二,应建立独立的医疗服务申诉职能机构。“纠纷金字塔”模型表明,在遇到“不满” 问题时,人们有高达80%~95%的申诉率。所以,政府部门应主动介入医患纠纷的处理中。 实践中,卫生部门多不愿主动介入,只是在非常被动的情况下才提供调解、处理服务,这就导致患方对卫生部门失去信任。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医疗服务投诉委员会是依据该州《医疗服务投诉法》成立的、独立于医疗体系之外的组织。其法定职权为:接受民众提出医疗申诉个案,进行评估,做出处理结论或调解投诉;就关乎社会大众健康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就情节严重的案件提起检诉或者转交相关纪律惩戒组织跟进。 我国应借鉴此做法,尽快尝试建立一个独立法定的医疗服务申诉机构,为医患矛盾提供低门槛的、一站式调解服务。 第三,“组织歧视”。组织享有特殊的优势,在现代法制中普遍存在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因此,应组建患者权益组织,实现医患之间的结构均衡。 在患者利益组织化方面,1980年代末起,日本出现了“制定《患者的权利法》促进会”、“患者的权利代言人组织”等患者权利运动组织,他们的活动主要有:解答组织成员对医疗手段的疑问;向组织成员分享信息;向医疗院所反映患者意见和诉求;就个案的解决来说,向组织成员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向组织成员宣讲医事法律;召集聚会,为成员提供交流倾诉的平台等。在这些组织的推动下,日本的一些医疗院所公布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患者的权利章程》。 病人权利组织能通过介入医患纠纷,为病患提供情感宣泄途径,引导病患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此外,病人权利组织还能发挥“组织优势”,实现医患之间的结构均衡。同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各方沟通和谅解。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生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 本文原载2014年6月17日《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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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患矛盾 绕不开“病人权利法”
早报特约评论员李国炜
[b]保护患者的权利,即是在保护医生、化解医院风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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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发生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官员伤医”事件,似乎成了罗生门。
目前死者堂姐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拘。但家属方面坚称:监控视频中根本没有打人的行为。而事发之初,院方曾声称:受害的医生王雅“被殴打致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阴道出血查因,外伤性子宫损伤”,但司法鉴定结果为“未验出轻微伤”。既然不构成轻微伤,也没有伤口,何以事发第二天王雅医生要头缠绷带出现在镜头中?医院方面的解释是:用纱布包裹是为了压迫血肿,认为“只有伤口才包纱布,是没有根据的”。
殴打医生的暴行,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如果医护人员确有渎职行为,也应受到严肃处理。这起案件应由司法机关公正处理,不容被口水绑架。
近年来,医患冲突不断,严重伤害到了医生的职业信心,其症结何在呢?靠“严打”能解决吗?
除了政府投入不足,以及有个别病患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职业医闹”兴风作浪之外,在解决纠纷时,医患之间的“能力差距”也恰是问题要害所在。医患双方分属于两种社会结构,医方犹如组织器官严整的多细胞生物,患方则如组织结构单薄的单细胞生物,医方拥有知识、信息上、财力等绝对优势。
一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说: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均势,才能期待每一方当事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意志。如果不存在这种均势,法律制度就必须采取措施,为维护典型的弱方的利益而创造出某种平衡态势。
所以,社会有必要平衡医患双方之间不对等的对位,才能构建患者的理性维权渠道,避免矛盾激化。保护患者的权利,即是在保护医生、化解医院风险。
首先,应制定“病人权利保护法”,以法定分止争。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多个国际组织、国家采用制定专门法律文件的方式,宣告患者权利,如世界医学会1981年《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以色列1996年《患者权利法》、法国2002年《关于患者权利和卫生体系质量的法律》,荷兰更是把患者的权利写进了《民法典》。但目前,我国尚无“患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患者权利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社会精神的“病人权利保护法”,明确宣告病患的权利种类,有针对性地为各医疗环节患者权利保护提供指引。目前可行的立法尝试是,由律师协会、医院协会、医学伦理学会等联合编撰《病人权利指引》。
第二,应建立独立的医疗服务申诉职能机构。“纠纷金字塔”模型表明,在遇到“不满” 问题时,人们有高达80%~95%的申诉率。所以,政府部门应主动介入医患纠纷的处理中。
实践中,卫生部门多不愿主动介入,只是在非常被动的情况下才提供调解、处理服务,这就导致患方对卫生部门失去信任。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医疗服务投诉委员会是依据该州《医疗服务投诉法》成立的、独立于医疗体系之外的组织。其法定职权为:接受民众提出医疗申诉个案,进行评估,做出处理结论或调解投诉;就关乎社会大众健康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就情节严重的案件提起检诉或者转交相关纪律惩戒组织跟进。
我国应借鉴此做法,尽快尝试建立一个独立法定的医疗服务申诉机构,为医患矛盾提供低门槛的、一站式调解服务。
第三,“组织歧视”。组织享有特殊的优势,在现代法制中普遍存在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因此,应组建患者权益组织,实现医患之间的结构均衡。
在患者利益组织化方面,1980年代末起,日本出现了“制定《患者的权利法》促进会”、“患者的权利代言人组织”等患者权利运动组织,他们的活动主要有:解答组织成员对医疗手段的疑问;向组织成员分享信息;向医疗院所反映患者意见和诉求;就个案的解决来说,向组织成员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向组织成员宣讲医事法律;召集聚会,为成员提供交流倾诉的平台等。在这些组织的推动下,日本的一些医疗院所公布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患者的权利章程》。
病人权利组织能通过介入医患纠纷,为病患提供情感宣泄途径,引导病患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此外,病人权利组织还能发挥“组织优势”,实现医患之间的结构均衡。同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各方沟通和谅解。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生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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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2014年6月17日《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