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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7 15:42: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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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蒋瀚鹏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迅速发展至今,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购物也日益受到人们的追捧。然而诸如网络购物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监管等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本文试浅析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社会经济活动有益。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
  关于网络购物的概念,目前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购物是一切购物环节均在网上进行的交易过程;另一种则认为,网络购物是只需部分环节在线完成即可的交易行为。[1]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把网络购物的定义限制的过于狭窄,很明显将不利于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不利于网络购物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方式均应看做是网络购物。笔者理解的网络购物即是卖方以网络为媒介发出要约,买受人对要约做出承诺,可以完全在线上履行,也可以部分在线下履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1)网络购物的人群
  根据CNNIC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学历层次与参与网络购物的比例息息相关,越是学历水平高的网民,越是更多的参与到网络购物中,有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网络购物用户中,大专以上学历所占的比例高达85%,而在所有网民中的比例仅为36.2%;网龄较长,也是参与网络购物的网民的明显特征,数据显示,有大约 82.6%的网络购物者从2003年以前就开始接触网络;月收入水平也决定着参与网络购物的积极程度,有五成以上的网络购物者的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与全体网民的平均水平相比,明显要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约有59%的人对于网络购物产品的质量持怀疑态度,他们均表示,更愿意用眼见为实的心态去购物,这种由于网络商品的无实体感而带来的购物心态,显示了他们对新鲜事物抱有不信任的感觉,同时也大大阻碍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2)网络购物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法,是网络购物法律环境的主要依托,而全球众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的主体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展开,包括电子合同、电子记录以及电子签章。199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数字签名法》。随后,世界各地陆续进行了电子商务立法,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并在2000年出台《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随后也出台了《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这一系列的立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亚洲各国中,电子商务在新加坡最先开始快速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这部法案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之上做出了有效的改进,使法案较之更为完整和复杂;21世纪初,日本制订并出台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共包含47条,法案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特定认证业务的认证制度等一系列事项;而韩国早在1999年便已出台了《电子商业基本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讯息的效力、电子商务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与此同时,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第11、16、26、33、34条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粗略的规定,包括数据电文的形式、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等。这些规定虽然填补了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显得过于原则和粗糙。从21世纪开始,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逐步出现,但是与网络购物密不可分的几个核心问题依旧很少涉及。某些地区率先提出法案对电子商务相关的签章、交易、认证做了相关规定,例如广东省出台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出台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颁布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但是这些毕竟是地方法案,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近几年来,相继颁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体现了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的进程。例如《电子签名法》,这部2005年出台的法案有助于消除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肯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有第一个专门用于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了信用管理、电子交易、在线支付、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其意义在于推动网络公正和仲裁等法律体系的建设。[2]
  (3)网络购物中常见的问题
  1.诚信问题。在网络购物中,诚信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买方和卖方都可能存在不诚实的情况。卖方可能会对自己的商品做夸大宣传,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描述;对商品进行拍摄以后会进行照片的后期处理,使得照片看起来更加美观。这就会导致图片与商品实际质量或样式不符的情况,而使网络购物者存在着被蒙骗的危险。同时,买方也存在着用假身份注册的情形,这种网络的虚拟性必然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一些网购者甚至恶意跑单,对卖方的权益也造成一定的损害。
  2.安全问题。现行的网络购物体系没能很好地解决安全保障问题,导致卖方和买方不能同时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交易的成功。网络安全的问题依旧是制约深层次网络应用发展的主要问题,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6]网民在个人信息、交易信息、资金账号信息等方面有着很强的不安全感。
  3.物流配送问题。网络交易发展中一直存在着一个核心的问题,那就是物流配送问题。网络购物的买卖双方均由物流配送联系着,它是商品从卖家向买家转移的枢纽。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众多的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目前国内始终还是缺乏一家专业的、系统的全国性货物配送企业。
  4.售后服务。空间和地域的局限性导致部分网络购物的售后服务相当滞后,甚至是根本没有售后服务。而我们知道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网购中售后服务的缺失是一个大问题。
  二、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及现实危害
  (一)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网络购物兴起较晚,尚处于发展初期,各方面规制尚不完善,没有对网上消费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而言,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保护作用。今年新消法出台后,对网络购物有了更加贴近现实易于操作的规定,是一种进步。网络购物者也都应该享有消费者所享有的九大权利。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相对于普通购物来说存在特殊性,因此网购者享有的这些合法权益应该被赋予新的或者说特殊的含义。笔者准备针对以下几个权利探讨它们在网购中的特殊含义。
  1.安全权
  安全权,毋庸置疑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消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然而,网络世界的虚拟和复杂性直接导致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另外两种威胁。
  (1)网络服务或者信息产品的安全问题。网络购物者使用信息产品或接受网络服务,如安装软件、上网搜索资料等,常常容易感染病毒,不仅使得产品或服务本身无法提供其应有的价值,而且还会给购物者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例如计算机设备的破坏或者是重要数据资料的丢失等。
  (2)隐私安全问题。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行为时,往往会向卖方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重要的信息。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旦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这样的敏感信息被泄露,则很可能会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另外,也存在着一些不法商户对买家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出售,获取暴利;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进行收集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不法行为带给用户的是大量的广告、垃圾邮件,甚至让消费者蒙受金钱上的巨大损失,同时还可能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例如家里接到各类骚扰电话等,使个人隐私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2.知情权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但是网络购物是一种远距离、在线完成的快速交易,购物者与供应商之间缺乏面对面的议价、选物等过程,购物者对于商品服务信息的了解受到了限制,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经营者单方面的广告宣传或介绍了解商品信息,再经过网络远距离的订货,并利用电子银行进行结算之后,由专门的配送机构将商品送达。在此过程中,每一名消费者都无法真正掌握商品的准确信息,商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消费者也不可能提前预知,这导致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遇到巨大的风险。
  针对当前的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网络购物者所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商家的真实姓名、所在地址、各种有效联系方式等;(2)商品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的进货渠道、制造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用途、检验合格证等真实具体的信息;(3)交易信息。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执行的情况、配送物流信息等。只有这样,购物者才能对商品的质量有更深入更真实的了解;在遇到问题时,才能够更好更及时的与卖家沟通;在与卖家发生纠纷时,才更有利于法院的介入,及时掌握经营者的信息。
  3.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很不幸的看到,网络购物所派生出的许多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正在很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是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但是格式条款的滥用,不仅对契约自由原则发出了巨大挑战,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利益的失衡。简而言之,卖方可以凭借其经济优势,单方面地在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中添加进很多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条件,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消费者在"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极端条款压迫下,失去了原本本应享有的就合同相关内容与卖方讨价还价、抑或是进行协商的自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交易过程中,一些卖方虽然没有很多具体的格式条款,但是其提供的用户服务条款却与格式条款相似。在购物者注册为站点用户的程序中,这类条款通常会出现,并且消费者想要注册成功,必须选择"接受"。这些服务条款里一般都包括加重购物者责任或者是免除销售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3]
  4.退货权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的具体规定,不是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之一,而属于经营者的义务。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能够得到较好的操作。
  但这条规定,并不能很完美地解决所有网络购物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平面图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可不可以退货或者向谁退货,运费由谁承担,损失费由谁负责都是需要探讨的,有时候买卖双方根本达不到一致的意见;如果广告宣传的质量存在夸大,可否算欺诈行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数字化商品,例如音乐、影视CD、软件等,这些高科技的产品退货也就更加难以操作了。更有甚者,很多卖方对退换商品居然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极其令人费解,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商品及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出现破损情况。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是很难界定的,而且到底是谁说了算。有些购物者为了避免麻烦就干脆不退货,自己吃哑巴亏,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收到了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把"退货权"明确为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之一,在法律上给予保护。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购可以7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对此普遍表示是一种进步。
  5.求偿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网上交易。此外,针对网络经营者不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甚至作出虚假宣传,欺诈诱骗消费者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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