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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颜志军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凡事皆有例外。2014年5月,家住新疆的车某就遇到这么件事。她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朋友钟某归还欠款42万元及利息30余万元。借条在,钟某也承认了欠钱一事,按理说,打赢官司是意料之中的事。可是,车某竟差点败诉。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2010年7月6日,车某与钟某口头约定,钟某向车某借款42万元,并由钟某向车某出具欠条。车某于第二天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42万元存入钟某的帐户。后车某急需用钱,就多次向钟某催讨,但钟某拒不偿还,无奈之下,车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起诉时,车某为向钟某多要利息,诉状声称借款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就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庭审过程中,钟某答辩承认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又称,如果借款期限为一年,车某现在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被告钟某给原告车某所写的欠条的时间为2010年7月6日,且双方均认可借款期限为一年,而原告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尽管被告钟某与原告车某之间发生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但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的权利。 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车某与钟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钟某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42万元,而车某则放弃了要求钟某承担利息的请求。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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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颜志军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凡事皆有例外。2014年5月,家住新疆的车某就遇到这么件事。她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朋友钟某归还欠款42万元及利息30余万元。借条在,钟某也承认了欠钱一事,按理说,打赢官司是意料之中的事。可是,车某竟差点败诉。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2010年7月6日,车某与钟某口头约定,钟某向车某借款42万元,并由钟某向车某出具欠条。车某于第二天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42万元存入钟某的帐户。后车某急需用钱,就多次向钟某催讨,但钟某拒不偿还,无奈之下,车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起诉时,车某为向钟某多要利息,诉状声称借款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就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庭审过程中,钟某答辩承认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又称,如果借款期限为一年,车某现在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被告钟某给原告车某所写的欠条的时间为2010年7月6日,且双方均认可借款期限为一年,而原告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尽管被告钟某与原告车某之间发生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但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的权利。
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车某与钟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钟某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42万元,而车某则放弃了要求钟某承担利息的请求。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