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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 如今,距离沈太福出事已整整20年。1994年4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因犯有贪污罪和行贿罪,被押赴刑场,依法处决。 沈案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非法集资案”。沈案的背后牵涉近20万人高达十多亿元的高息集资。沈太福被处决之后一年,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并确立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的基本模式。这一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到1997年,中国关于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建构起来。 可以说,沈太福案是中国资本市场20年前的一个缩影。
“公司热”热潮中的“红帽子”
沈太福,吉林四平市人,1954年出生。他是小个子,身高不足1.60米。但他自小学习成绩很优秀,还爱好科技发明。据说从小学到中学,他得的各种奖状把家里的一面墙都贴满了。但沈太福没考上大学,1978年他考取了长春水利电力学校。1980年,他毕业后被分配在长春市水利局工作。 1984年,沈太福30岁。久坐机关的沈太福在自己的而立之年有点坐不住了。改革开放之风吹来的这几年,已经有人“下海”并因此变得富有。沈太福自付非等闲之辈,而立之年的他给自己写下了一首诗: 我是一只矫健的大雁,/期待着无垠的天空。/我是一匹强壮的骏马,/渴望着辽阔的草原。/我是一尾年少的大鲸,/等待着汹涌的浪潮。/我是一只剽悍的老虎,/梦想着肥沃的森林。/呵——我人生的舞台哟,你究竟在何方! 在机关工作的沈太福是个不安于现状、热衷于技术发明的人。30岁的沈太福最终辞掉了公职,成为了改革开放最先辞职下海“吃螃蟹”的那一拨人。他凭借自己发明的吸塑包装机、一种特别的读卡机等,在长春创办了吉林省第一家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宽城科技开发咨询处。但创业是艰难的,他每天骑着一辆破自行车在长春市的街头巷尾刷广告,生意清淡。 让沈太福的事业有起色的是在第二年,他承包了长春锅炉仪表厂,这是一家亏损的街道企业。但沈太福在这家工厂研制了双色液位计,这项发明使这家小厂扭亏为盈。 沈太福是不满足这种小成就的,他身上有着创新和冒险的精神。1988年,他来到北京谋求发展。此时,“公司热”正席卷这片创业的热土。 一年后,沈太福以私人资本注册成立了集体性质的北京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私人企业集体性质,这在当时被称作“戴红帽子”。 “红帽子”企业是一个历史现象,在沈太福时代是一个比较普遍现象。所谓“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 改革开放后,私人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置产兴业,但有的领域有限制,所以私人进入时就戴一顶公有的“红帽子”作为保护。他们或者挂靠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下,作为后者属下的二级单位;或者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登记。 沈太福的公司属于后一种。
沈太福的“长城机电”大馅饼
沈太福带着新成立的长城公司一边寻找各种贸易机会,一边寻找好的产品和项目。上世纪90年代初,各项技术创业如火如荼,沈太福就在这股潮流中等待着时机。 1990年3月,辽宁省一家矿务局的工程师屈维谦和吴江接到一个通知,他们于1985年向国家专利局申报的“逆变型无整流予三相换向器电动机”(即“调速电机”)发明专利,由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申请维持费”,申请被视为撤回,不具备再申请专利的条件。 这对于屈维谦和吴江来说打击颇大。屈维谦为了不让发明成果打水漂随即来到北京谋求发展。这时,他遇见了沈太福,两人开始了合作。 沈太福聘屈维谦为公司的总工程师,给予其优厚的待遇。而他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将专利卖给沈太福。 屈维谦担心已经失效的专利无法再申请,但是这件事在沈太福手里却是易如反掌。沈太福把“发明专利申请”改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时将专利名称也作了更改,借此再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 沈太福成功了。1992年3月,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后,沈太福成为“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器”(沈太福改后的专利名称)的专利权人。同年5月,沈太福的“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通过了机电部的国家级科技鉴定。沈太福摇身一变成了“电机专家”。 但沈太福的真正成果是“弄钱和运作”的商业技术而不是科学技术。沈太福后来的作为完全证实了这一点。尽管他通过上疏官路,下面包装自己的专利,从而获得了5000万元银行贷款作为开发“高效节能电动机”的资金。但他觉得5000万元的资金还不够,他想到了集资。 沈太福将他的“高效节能电动机”项目包装的很有诱惑力。他设计了一个老少咸宜的集资游戏规则:投资人与其公司签定“技术开发合同”,投资额3000元起,上不封顶。合同中承诺,投资人可以随时提取自己的资金,而长城公司承诺“按季支付补偿费”,每年补偿率达24%,比当时银行的储蓄利率高出一倍。 沈太福的集资模式让当时有钱没地方消费的老百姓趋之若鹜。当年6月,沈太福在海南展开第一次集资,看到集资广告的人们排起了长队前来投资,短短20天,沈太福成功集资两千万元。 沈太福接着在全国17个城市展开更大范围的集资活动,他的公司很快成为当年最炙手可热的高科技企业。到1993年年初,沈太福先后设立二十多个分公司和一百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三千多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 沈太福已经忘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沉浸在集资的狂热中。当时,在长城公司的办公楼前,投资的群众排着长队,整个流水作业式的交易场面堪称火爆。 截止到1993年2月,沈太福集资10亿多元,投资者近20万人。面对滚滚而来的资金流,沈太福刹不住车了。他开始编撰更大的谎言,他对外宣扬长城公司有300多项专利技术,而实际上这些专利还在申请,并没有被批准。在业绩上,他宣传拿下了数十亿的订单,其实他只售出电机50多台,价值仅600多万元。
从“改革人物”到死刑犯
此时,沈太福赢得一片赞誉声。他被媒体称誉为“改革人物”,长城公司也被媒体打造成受人尊重的“高科技企业”。在唱赞歌的媒体中,最出力的是《科技日报》。在长城公司集资的过程中,该报发表了《二十天集资二千万》等多篇长篇报道。 为塑造公司形象,突出公司业绩,沈太福先把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上千万元的税款。同时,沈太福以各种名义,从公司集资部提取集资款据为己有。 沈太福不愧是商业运作的一把好手。然而在他的集资游戏玩到巅峰之时,巨大的风险也在等着他。 1993年3月初,沈太福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该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并责令其“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而此时,他正在为集资超过10亿元举办大型庆典酒会。 已经狂热的集资流冲昏了头脑的沈太福,反应方式令人意外。他状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并索赔1亿元。3月29日,沈太福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声称“国家科委、人民银行步调不一致,婆家、娘家有矛盾,却让他这个民办企业‘小媳妇’吃亏”。他宣称,因政府干涉,公司难以经营,要向国外拍卖。 两天之后,携带大捆现金、准备逃亡国外的沈太福在北京机场被警方抓捕。至此,沈太福的集资狂潮终于落幕。沈太福被逮捕后,在国务院的直接参与下,各地组成二十多个清查组。历经半年时间的清查、清退,长城公司集资案的投资者领回了70%至95%不等的本金。 沈太福被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并于1994年4月被判处死刑。对于一审判决,沈太福曾提出上诉,其理由是:长城公司是戴着集体帽子的私营企业,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因而不构成贪污罪。沈太福对律师说:“怎么判我都行,但是如果我是因为‘贪污’自己家里的钱而被枪毙,我不服。”但当时的情形,沈太福没有多少为自己辩解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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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
如今,距离沈太福出事已整整20年。1994年4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因犯有贪污罪和行贿罪,被押赴刑场,依法处决。
沈案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非法集资案”。沈案的背后牵涉近20万人高达十多亿元的高息集资。沈太福被处决之后一年,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并确立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的基本模式。这一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到1997年,中国关于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建构起来。
可以说,沈太福案是中国资本市场20年前的一个缩影。
“公司热”热潮中的“红帽子”
沈太福,吉林四平市人,1954年出生。他是小个子,身高不足1.60米。但他自小学习成绩很优秀,还爱好科技发明。据说从小学到中学,他得的各种奖状把家里的一面墙都贴满了。但沈太福没考上大学,1978年他考取了长春水利电力学校。1980年,他毕业后被分配在长春市水利局工作。
1984年,沈太福30岁。久坐机关的沈太福在自己的而立之年有点坐不住了。改革开放之风吹来的这几年,已经有人“下海”并因此变得富有。沈太福自付非等闲之辈,而立之年的他给自己写下了一首诗:
我是一只矫健的大雁,/期待着无垠的天空。/我是一匹强壮的骏马,/渴望着辽阔的草原。/我是一尾年少的大鲸,/等待着汹涌的浪潮。/我是一只剽悍的老虎,/梦想着肥沃的森林。/呵——我人生的舞台哟,你究竟在何方!
在机关工作的沈太福是个不安于现状、热衷于技术发明的人。30岁的沈太福最终辞掉了公职,成为了改革开放最先辞职下海“吃螃蟹”的那一拨人。他凭借自己发明的吸塑包装机、一种特别的读卡机等,在长春创办了吉林省第一家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宽城科技开发咨询处。但创业是艰难的,他每天骑着一辆破自行车在长春市的街头巷尾刷广告,生意清淡。
让沈太福的事业有起色的是在第二年,他承包了长春锅炉仪表厂,这是一家亏损的街道企业。但沈太福在这家工厂研制了双色液位计,这项发明使这家小厂扭亏为盈。
沈太福是不满足这种小成就的,他身上有着创新和冒险的精神。1988年,他来到北京谋求发展。此时,“公司热”正席卷这片创业的热土。
一年后,沈太福以私人资本注册成立了集体性质的北京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私人企业集体性质,这在当时被称作“戴红帽子”。
“红帽子”企业是一个历史现象,在沈太福时代是一个比较普遍现象。所谓“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
改革开放后,私人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置产兴业,但有的领域有限制,所以私人进入时就戴一顶公有的“红帽子”作为保护。他们或者挂靠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下,作为后者属下的二级单位;或者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登记。
沈太福的公司属于后一种。
沈太福的“长城机电”大馅饼
沈太福带着新成立的长城公司一边寻找各种贸易机会,一边寻找好的产品和项目。上世纪90年代初,各项技术创业如火如荼,沈太福就在这股潮流中等待着时机。
1990年3月,辽宁省一家矿务局的工程师屈维谦和吴江接到一个通知,他们于1985年向国家专利局申报的“逆变型无整流予三相换向器电动机”(即“调速电机”)发明专利,由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申请维持费”,申请被视为撤回,不具备再申请专利的条件。
这对于屈维谦和吴江来说打击颇大。屈维谦为了不让发明成果打水漂随即来到北京谋求发展。这时,他遇见了沈太福,两人开始了合作。
沈太福聘屈维谦为公司的总工程师,给予其优厚的待遇。而他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将专利卖给沈太福。
屈维谦担心已经失效的专利无法再申请,但是这件事在沈太福手里却是易如反掌。沈太福把“发明专利申请”改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时将专利名称也作了更改,借此再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
沈太福成功了。1992年3月,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后,沈太福成为“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器”(沈太福改后的专利名称)的专利权人。同年5月,沈太福的“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通过了机电部的国家级科技鉴定。沈太福摇身一变成了“电机专家”。
但沈太福的真正成果是“弄钱和运作”的商业技术而不是科学技术。沈太福后来的作为完全证实了这一点。尽管他通过上疏官路,下面包装自己的专利,从而获得了5000万元银行贷款作为开发“高效节能电动机”的资金。但他觉得5000万元的资金还不够,他想到了集资。
沈太福将他的“高效节能电动机”项目包装的很有诱惑力。他设计了一个老少咸宜的集资游戏规则:投资人与其公司签定“技术开发合同”,投资额3000元起,上不封顶。合同中承诺,投资人可以随时提取自己的资金,而长城公司承诺“按季支付补偿费”,每年补偿率达24%,比当时银行的储蓄利率高出一倍。
沈太福的集资模式让当时有钱没地方消费的老百姓趋之若鹜。当年6月,沈太福在海南展开第一次集资,看到集资广告的人们排起了长队前来投资,短短20天,沈太福成功集资两千万元。
沈太福接着在全国17个城市展开更大范围的集资活动,他的公司很快成为当年最炙手可热的高科技企业。到1993年年初,沈太福先后设立二十多个分公司和一百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三千多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
沈太福已经忘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沉浸在集资的狂热中。当时,在长城公司的办公楼前,投资的群众排着长队,整个流水作业式的交易场面堪称火爆。
截止到1993年2月,沈太福集资10亿多元,投资者近20万人。面对滚滚而来的资金流,沈太福刹不住车了。他开始编撰更大的谎言,他对外宣扬长城公司有300多项专利技术,而实际上这些专利还在申请,并没有被批准。在业绩上,他宣传拿下了数十亿的订单,其实他只售出电机50多台,价值仅600多万元。
从“改革人物”到死刑犯
此时,沈太福赢得一片赞誉声。他被媒体称誉为“改革人物”,长城公司也被媒体打造成受人尊重的“高科技企业”。在唱赞歌的媒体中,最出力的是《科技日报》。在长城公司集资的过程中,该报发表了《二十天集资二千万》等多篇长篇报道。
为塑造公司形象,突出公司业绩,沈太福先把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上千万元的税款。同时,沈太福以各种名义,从公司集资部提取集资款据为己有。
沈太福不愧是商业运作的一把好手。然而在他的集资游戏玩到巅峰之时,巨大的风险也在等着他。
1993年3月初,沈太福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该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并责令其“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而此时,他正在为集资超过10亿元举办大型庆典酒会。
已经狂热的集资流冲昏了头脑的沈太福,反应方式令人意外。他状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并索赔1亿元。3月29日,沈太福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声称“国家科委、人民银行步调不一致,婆家、娘家有矛盾,却让他这个民办企业‘小媳妇’吃亏”。他宣称,因政府干涉,公司难以经营,要向国外拍卖。
两天之后,携带大捆现金、准备逃亡国外的沈太福在北京机场被警方抓捕。至此,沈太福的集资狂潮终于落幕。沈太福被逮捕后,在国务院的直接参与下,各地组成二十多个清查组。历经半年时间的清查、清退,长城公司集资案的投资者领回了70%至95%不等的本金。
沈太福被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并于1994年4月被判处死刑。对于一审判决,沈太福曾提出上诉,其理由是:长城公司是戴着集体帽子的私营企业,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因而不构成贪污罪。沈太福对律师说:“怎么判我都行,但是如果我是因为‘贪污’自己家里的钱而被枪毙,我不服。”但当时的情形,沈太福没有多少为自己辩解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