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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2005-02-07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02-07 执行日期:2005-02-07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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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2005-02-07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02-07
执行日期:2005-02-07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