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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地铁禁食条款是立法的怠惰? 田飞龙 近日,北京版“地铁禁食令”条款已被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中删除,而该条例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地铁禁食令”在首善之都北京闯关失败。全球化也意味着城市管理和市民行为规范的标准化,地铁禁食令是一个风向标。此前,南京、上海等地的“地铁禁食令”立法闯关相继遭遇失败。 此次立法遵循“开门立法”惯例,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尽管有相当数量的市民支持禁令,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反对意见,比如上班族的效率需求、低血糖患者的营养需求、草案条款“一刀切”不符实际、执行操作难等等。 然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大体可以归入“生活便利”的范畴,就是说城市管理和市民规范停留在原地打转,规范管理将意味着市民生活便利的丧失和生活方式的变迁。由于普遍的内地立法受阻,乘客在“实用理性”之下很难养成“地铁禁食”的行为规范,以至于2012年初发生了香港地铁内地客与港民对骂事件。立法受阻反映了民意尚未达到充分接受状态,地方立法者选择了保守立场,以“技术性理由”回避了闯关风险。然而,立法一味“顺风随俗”也是一种立法怠惰,忽视了立法的“移风易俗”之责。当然,民意摇摆和立法者犹疑显示了中国当代的价值转型之困,显示了中国的公民规范成长滞后于经济发展。 立法者归纳了主要争议点:是否符合北京市情;监督管理是否跟得上。立法者做出的裁量结果是:第一,实际管理技术还不到位;第二,该条例主要针对安全事项,地铁禁食与运营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第三,地铁禁食将作为软法规范纳入乘客手册。 客观而言,立法者的权衡与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理由和权衡重点却有所偏颇。首先,若论市情,北京是内地地铁最发达、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都市,应该更加具备采纳禁令的文化与社会条件。其次,安全是否应当是地铁秩序管理的唯一价值?如果安全不兼容“地铁禁食”这样的公民规范,则至少表明立法者对公民规范没有自觉,没有将其上升到至少不低于安全的价值地位。如果围绕公民规范单独立法,则必然造成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再次,监督管理是否跟得上,有操作性?没有执法实践,如何知晓呢?何时才具备成熟的管理能力呢?实际上,世界上的“地铁禁食令”之执行并不依赖于过强的执法力量,而是依赖于自觉遵守的公民规范。当然,从法律强制到自觉遵守之间存在相当距离,但这种距离需要的不是立法者的退缩,而是对执行机制的创新。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法规草案本来设定了警告和罚款(50—500元)措施,但立法者似有“法不责众”的忧虑。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有执行“黑数”,关键是执法的典型性与公正性。《行政处罚法》还同时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便对公众违法行为同时进行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立法者选择删除硬法条款而寄希望于乘客手册的软约束,实际上等于放弃了立法目标。更适宜的选择是坚持订立硬法条款和相应罚则,但在执行上可以”软硬兼施”,比如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地铁公示制度,可以非常方便地借助车载电视进行公示。这一处罚公示制度属于“法律文书公开”的一部分,既是对执法机关依法执法的监督,也是对被处罚者和一般公众的教育。这里不存在所谓的“隐私”问题,在立法裁量中,公众教育和行为矫正具有主导价值,且公示并不会引起公众对特定当事人的过分贬损。不过,负面公示在社会心理学上却具有极大的教育和劝导意义,当事人二次违法的概率会大大降低,而潜在违法者也大多会选择守法。 总之,法治转型期的中国在“地铁禁食令”之类的城市管理与公民规范塑造举措中应坚持立法先行,以法律强制性和适当的教育引导机制“移风易俗”,而不是一遇到部分人群反对就退缩,就将硬法责任简单转嫁给软法。表面上,将“地铁禁食令”单纯塞入乘客手册,似乎很人性化,很高大上,但长远后果是,公共场所的文明准则和公民规范迟迟建立不起来。立法是一种引导,一种勇气,执法则是一种智慧,一种典型示范。北京此次立法闯关失败确实可惜,它标志着公权力在价值转型中尚未完成角色自觉和行为理性化。 (本文原载《法制晚报》2014年5月22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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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地铁禁食条款是立法的怠惰?
田飞龙
近日,北京版“地铁禁食令”条款已被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中删除,而该条例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地铁禁食令”在首善之都北京闯关失败。全球化也意味着城市管理和市民行为规范的标准化,地铁禁食令是一个风向标。此前,南京、上海等地的“地铁禁食令”立法闯关相继遭遇失败。
此次立法遵循“开门立法”惯例,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尽管有相当数量的市民支持禁令,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反对意见,比如上班族的效率需求、低血糖患者的营养需求、草案条款“一刀切”不符实际、执行操作难等等。
然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大体可以归入“生活便利”的范畴,就是说城市管理和市民规范停留在原地打转,规范管理将意味着市民生活便利的丧失和生活方式的变迁。由于普遍的内地立法受阻,乘客在“实用理性”之下很难养成“地铁禁食”的行为规范,以至于2012年初发生了香港地铁内地客与港民对骂事件。立法受阻反映了民意尚未达到充分接受状态,地方立法者选择了保守立场,以“技术性理由”回避了闯关风险。然而,立法一味“顺风随俗”也是一种立法怠惰,忽视了立法的“移风易俗”之责。当然,民意摇摆和立法者犹疑显示了中国当代的价值转型之困,显示了中国的公民规范成长滞后于经济发展。
立法者归纳了主要争议点:是否符合北京市情;监督管理是否跟得上。立法者做出的裁量结果是:第一,实际管理技术还不到位;第二,该条例主要针对安全事项,地铁禁食与运营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第三,地铁禁食将作为软法规范纳入乘客手册。
客观而言,立法者的权衡与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理由和权衡重点却有所偏颇。首先,若论市情,北京是内地地铁最发达、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都市,应该更加具备采纳禁令的文化与社会条件。其次,安全是否应当是地铁秩序管理的唯一价值?如果安全不兼容“地铁禁食”这样的公民规范,则至少表明立法者对公民规范没有自觉,没有将其上升到至少不低于安全的价值地位。如果围绕公民规范单独立法,则必然造成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再次,监督管理是否跟得上,有操作性?没有执法实践,如何知晓呢?何时才具备成熟的管理能力呢?实际上,世界上的“地铁禁食令”之执行并不依赖于过强的执法力量,而是依赖于自觉遵守的公民规范。当然,从法律强制到自觉遵守之间存在相当距离,但这种距离需要的不是立法者的退缩,而是对执行机制的创新。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法规草案本来设定了警告和罚款(50—500元)措施,但立法者似有“法不责众”的忧虑。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有执行“黑数”,关键是执法的典型性与公正性。《行政处罚法》还同时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便对公众违法行为同时进行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立法者选择删除硬法条款而寄希望于乘客手册的软约束,实际上等于放弃了立法目标。更适宜的选择是坚持订立硬法条款和相应罚则,但在执行上可以”软硬兼施”,比如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地铁公示制度,可以非常方便地借助车载电视进行公示。这一处罚公示制度属于“法律文书公开”的一部分,既是对执法机关依法执法的监督,也是对被处罚者和一般公众的教育。这里不存在所谓的“隐私”问题,在立法裁量中,公众教育和行为矫正具有主导价值,且公示并不会引起公众对特定当事人的过分贬损。不过,负面公示在社会心理学上却具有极大的教育和劝导意义,当事人二次违法的概率会大大降低,而潜在违法者也大多会选择守法。
总之,法治转型期的中国在“地铁禁食令”之类的城市管理与公民规范塑造举措中应坚持立法先行,以法律强制性和适当的教育引导机制“移风易俗”,而不是一遇到部分人群反对就退缩,就将硬法责任简单转嫁给软法。表面上,将“地铁禁食令”单纯塞入乘客手册,似乎很人性化,很高大上,但长远后果是,公共场所的文明准则和公民规范迟迟建立不起来。立法是一种引导,一种勇气,执法则是一种智慧,一种典型示范。北京此次立法闯关失败确实可惜,它标志着公权力在价值转型中尚未完成角色自觉和行为理性化。
(本文原载《法制晚报》2014年5月22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