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23 08:31: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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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铜
       行车途中遭遇暴雨,致使爱车被淹,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以车主未投保“涉水险”为由拒赔。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水淹发动机算车损,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主1.5万修理费。
  2012年6月2日,家住重庆江津的曹先生购得爱车一辆,当日即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等,未含涉水险,保费合计3008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4日24时止。
  同年6月29日夜晚,曹先生驾车行至江津某工业园区低洼路段时,遭遇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曹先生只得弃车而走,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之后,该轿车在4s店修理,曹先生共支付费用25482元。同年8月10日,曹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赔偿了10129元,其余15353元发动机维修费,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赔偿范围而拒绝赔付。曹先生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曹先生发动机维修费15353元。
  曹先生称,合同上明确约定,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该合同第十条同时也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保险车辆系在行驶途中遭遇暴雨,发动机被雨水注入造成损失。而发动机作为车辆的核心部件,所受损失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对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付,曹先生并非必须再投保发动机损失险种,才能获得发动机损失保险赔款。
  对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因系格式条款,也未明确“发动机进水”的具体原因,而本案保险车辆是在正常行驶中遭受暴雨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车主故意涉水,或二次发动轿车受损,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重庆五中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保险公司已将赔款15353元支付给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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