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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当判决书遭遇不雅字眼2014年05月20日07:32法影斑斓 老罗进军手机业之前,既是英语培训界翘楚,又是网络舆论领袖,开有博客“傻逼老愤青”。由于博客内容经常被其他媒体、网站以不打招呼的方式“转载”,老罗不得不奋起反击,将对方告上法庭。 老罗曾向我感慨,每次打官司,最有趣的事不是法院判他胜诉,而是法官在宣判时,用一本正经的语气读出他的博客名,每当此时,听众席上总会传出阵阵哄笑,法官本人也颇觉尴尬。 其实,不止“傻逼”二字,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总会遭遇某些不雅字眼,若不写,事实可能欠完整;若写了,宣判时又得闹笑话。如何处理这类问题还真有些考验人。类似的难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40年前也遭遇过。 1970年,一位名叫保罗·科恩的年轻反战者穿了件背后写有“我操征兵制度”(Fuck the Draft)的夹克示威,结果被判了30天监禁。当这起名为“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Cohen v. California)的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时,大法官们首先担心的,不是怎么维护言论自由,而是如何处理“Fuck”这个词。 当时的大法官,思想虽渐趋开明,却个个古板正经。以雨果·布莱克为例,老头年轻时虽参加过三K党,但终其一生,几乎没说过粗话,最狠毒的诅咒也不过骂人一句“坏蛋”(crook)。大法官们谁都不愿亲口说出“Fuck”一词,内部开会讨论时,干脆用“那个词”取而代之。 在言词辩论环节,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多次暗示律师不要在神圣的法庭上提到“Fuck”一词。他对来自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律师梅尔维尔·尼梅尔说:“……最高法院完全熟悉这件案子的背景,你不需要再详细说明案件事实了。”尼梅尔可不吃这一套,认为自己若刻意回避该词,官司就输定了。因为你若是不念出来,就等于承认了这个词的不可言说性。所以,尼梅尔在陈述案情时,很大声地提到“Fuck the Draft”这句口号,把首席大法官气得面色惨白。 有趣的是,尽管约翰·哈伦大法官也讨厌“那个词”,但他认为该词仍属言论自由条款保护范畴。一位法官助理在协助哈伦起草判决意见时甚至加上这么一句话:“一个人的粗鲁言语,也可能是其他人的抒情诗句。”宣判前,伯格生怕哈伦把“Fuck”读出来,便趁哈伦穿法袍时问他:“约翰,宣判时你不会用'那个词'吧?”哈伦没有正面回答,伯格只好感慨:“一旦你用了这个字眼,最高法院就完蛋了。”哈伦最终还是很给伯格面子,在没有提到该字眼的情况下读完了判决意见。 到了2009年,尴尬情形重演。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拟禁止各大电视台、电台节目中出现“Fuck”或“Shit”等粗口词汇,部分电视台认为FCC朝令夕改,将其告上法庭。案子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时,双方律师都直接引用了上述两个词,公共事务电视台还在未经剪辑的情况下播出了庭审实录。倒是《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媒体用“F-word”与“S-word”来替代两个不雅词汇。 有些报纸为了不惹麻烦,甚至如此叙述:“案件争议焦点是两个四字短语,一个F开头,与性相关;一个S开头,与牧场或厕所相关,偶尔与Bull搭配”,与读者玩起了彼此意会的“猜谜游戏”。 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会不会在言词辩论时说到那几个字眼,以及判决意见会不会正式引用粗口,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有观察家预测,这么多年过去了,大法官们应当不会连句粗口都还不愿引述吧。结果,大法官们这次仍然采取了回避态度。在判决意见中,凡不雅词汇皆以“F-word”或“S-word”替换,属直接引语的,就用星号代替其中若干字母,如“F**king”。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宣读判决时,也没用一个脏字,令台下听众叹为观止。 与英文不同,中文某些不雅字眼,得在特定语境中才有“猥亵”含义。对法官来说,确实没必要因为这些字眼而影响法庭或宣判的严肃性。若不雅词汇本身就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准确认定事实的角度,自然无须掩饰。但是,如果相关字眼不涉及关键事实,法官完全可以从书面上适当进行技术处理,宣判时以其他词语替代。长此以往,法院还可以设置一些特定术语,专门用来指代常见的不雅词汇。如此一来,未来审理老罗博客侵权案的法官,就可以从宣判尴尬中解脱了。 (作者何帆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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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当判决书遭遇不雅字眼2014年05月20日07:32法影斑斓
老罗进军手机业之前,既是英语培训界翘楚,又是网络舆论领袖,开有博客“傻逼老愤青”。由于博客内容经常被其他媒体、网站以不打招呼的方式“转载”,老罗不得不奋起反击,将对方告上法庭。
老罗曾向我感慨,每次打官司,最有趣的事不是法院判他胜诉,而是法官在宣判时,用一本正经的语气读出他的博客名,每当此时,听众席上总会传出阵阵哄笑,法官本人也颇觉尴尬。
其实,不止“傻逼”二字,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总会遭遇某些不雅字眼,若不写,事实可能欠完整;若写了,宣判时又得闹笑话。如何处理这类问题还真有些考验人。类似的难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40年前也遭遇过。
1970年,一位名叫保罗·科恩的年轻反战者穿了件背后写有“我操征兵制度”(Fuck the Draft)的夹克示威,结果被判了30天监禁。当这起名为“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Cohen v. California)的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时,大法官们首先担心的,不是怎么维护言论自由,而是如何处理“Fuck”这个词。
当时的大法官,思想虽渐趋开明,却个个古板正经。以雨果·布莱克为例,老头年轻时虽参加过三K党,但终其一生,几乎没说过粗话,最狠毒的诅咒也不过骂人一句“坏蛋”(crook)。大法官们谁都不愿亲口说出“Fuck”一词,内部开会讨论时,干脆用“那个词”取而代之。
在言词辩论环节,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多次暗示律师不要在神圣的法庭上提到“Fuck”一词。他对来自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律师梅尔维尔·尼梅尔说:“……最高法院完全熟悉这件案子的背景,你不需要再详细说明案件事实了。”尼梅尔可不吃这一套,认为自己若刻意回避该词,官司就输定了。因为你若是不念出来,就等于承认了这个词的不可言说性。所以,尼梅尔在陈述案情时,很大声地提到“Fuck the Draft”这句口号,把首席大法官气得面色惨白。
有趣的是,尽管约翰·哈伦大法官也讨厌“那个词”,但他认为该词仍属言论自由条款保护范畴。一位法官助理在协助哈伦起草判决意见时甚至加上这么一句话:“一个人的粗鲁言语,也可能是其他人的抒情诗句。”宣判前,伯格生怕哈伦把“Fuck”读出来,便趁哈伦穿法袍时问他:“约翰,宣判时你不会用'那个词'吧?”哈伦没有正面回答,伯格只好感慨:“一旦你用了这个字眼,最高法院就完蛋了。”哈伦最终还是很给伯格面子,在没有提到该字眼的情况下读完了判决意见。
到了2009年,尴尬情形重演。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拟禁止各大电视台、电台节目中出现“Fuck”或“Shit”等粗口词汇,部分电视台认为FCC朝令夕改,将其告上法庭。案子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时,双方律师都直接引用了上述两个词,公共事务电视台还在未经剪辑的情况下播出了庭审实录。倒是《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媒体用“F-word”与“S-word”来替代两个不雅词汇。
有些报纸为了不惹麻烦,甚至如此叙述:“案件争议焦点是两个四字短语,一个F开头,与性相关;一个S开头,与牧场或厕所相关,偶尔与Bull搭配”,与读者玩起了彼此意会的“猜谜游戏”。
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会不会在言词辩论时说到那几个字眼,以及判决意见会不会正式引用粗口,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有观察家预测,这么多年过去了,大法官们应当不会连句粗口都还不愿引述吧。结果,大法官们这次仍然采取了回避态度。在判决意见中,凡不雅词汇皆以“F-word”或“S-word”替换,属直接引语的,就用星号代替其中若干字母,如“F**king”。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宣读判决时,也没用一个脏字,令台下听众叹为观止。
与英文不同,中文某些不雅字眼,得在特定语境中才有“猥亵”含义。对法官来说,确实没必要因为这些字眼而影响法庭或宣判的严肃性。若不雅词汇本身就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准确认定事实的角度,自然无须掩饰。但是,如果相关字眼不涉及关键事实,法官完全可以从书面上适当进行技术处理,宣判时以其他词语替代。长此以往,法院还可以设置一些特定术语,专门用来指代常见的不雅词汇。如此一来,未来审理老罗博客侵权案的法官,就可以从宣判尴尬中解脱了。
(作者何帆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