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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群惠 利用著名商标“以纯”的相似字眼,作为淘宝网店“宝贝”的关键搜索词进行宣传销售,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购买其商品。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判决淘宝店主周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商标所有权人郭某的损失。 被告周某于2011年10月份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在网上销售服装产品。为提高销量,周某遂将主意打到了知名品牌“以纯”身上。便自作聪明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注为“以纯版型”,以达到规避法律的效果。后其行为被原告“以纯”商标所有人郭某所知,故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虽然将其商品标注为“以纯版型”,但在关键搜索词上还是利用了“以纯”二字,属于将“以纯”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之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对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并未明确相应的计算依据,亦未提供被告因侵权受益或者原告因被告侵权受损的相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的性质、期间及后果,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种类、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并对原告提出的公证费1003元及律师费用20000元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淘宝进行创业,但在淘宝上进行创业时应当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否则其后果可能是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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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群惠
利用著名商标“以纯”的相似字眼,作为淘宝网店“宝贝”的关键搜索词进行宣传销售,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购买其商品。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判决淘宝店主周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商标所有权人郭某的损失。
被告周某于2011年10月份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在网上销售服装产品。为提高销量,周某遂将主意打到了知名品牌“以纯”身上。便自作聪明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注为“以纯版型”,以达到规避法律的效果。后其行为被原告“以纯”商标所有人郭某所知,故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虽然将其商品标注为“以纯版型”,但在关键搜索词上还是利用了“以纯”二字,属于将“以纯”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之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对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并未明确相应的计算依据,亦未提供被告因侵权受益或者原告因被告侵权受损的相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的性质、期间及后果,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种类、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并对原告提出的公证费1003元及律师费用20000元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淘宝进行创业,但在淘宝上进行创业时应当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否则其后果可能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