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30 10:31: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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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fazhi1234
  横琴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是“专而足”,其审判团队是“1+3+1”模式,即1名专职法官加3名法官助理加1名书记员。
  这里的法官助理做什么工作呢?
  “接收案子后,随时根据法官的指示联系当事人、协助法官调取证据、代拟裁判文书初稿……”横琴法院法官助理胡冬梅如是说。(《取消审判庭 法官判案告别庭长审批》http://e.chengdu.cn/html/2014-04/10/content_463634.htm)
  “谢伟东立即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来审,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确定案件开庭时间等,都交给法官助理来做。”(出处同上)
  “以前一些办案法官除了判案外,还要做一些填写传票等琐碎事情,改革后,专职法官主要行使的是对案件的裁判权。其他工作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来完成。这样可以将法官从繁重的审判辅助业务中解脱出来。”曹如波说。(《珠海横琴法院体制改革:法官自审自判终身担责》http://news.qq.com/a/20140326/000631.htm)
  从以上报道看,法官助理工作与我们所想像的没有根本差异,仍然是比如联系当事人、协助法官调取证据、代拟裁判文书初稿,填写传票,送达法律文书等等。然则,其所用的是法官助理而不是书记员。
  如果说审判事务运转过程中,有一部分事务可以从审判人员身上剥离,那么,这些事务不但可以交给“法官助理”,也可以交给专门的部门。比如,首次开庭时间我们可以立案时排期确定,比如首次开庭的传票和相关法律文书我们可以由立案部门统一送达。
  再比如我们的审判管理系统已经具备了自动生成各种法律文书的功能。那么,在横琴法院这么先进的地方,难道审判管理系统的这一功能没有启用?没有,我们启用也就可以了,何必返回人工模式呢?那么,填写传票这样的工作将由电脑自动完成,何需法官助理?甚至裁判文书初稿都可以自动生成,这样的工作还需要助理来做吗?计算机就是我们很好的助理。
  综上,可以剥离给助理的事务性工作,我们可以从所有法官身上统一剥离给部门来完成。可以由助理完成的没有实质性内涵的裁判文书,也可由审判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所以,要助理何用?
  如果横琴法院先进,那么,就不要走事务性工作靠“手工”完成的老调,也就不需要那么多“助理”——难道我们要闲着电脑不用,非要增加编制和法官助理来改革吗?难道像横琴法院的专职法官身为副处级这样的审判人才仍然不适应智能办公软件吗?如果不是,那么,法官助理便基本没有“事务性工作”的用处。如果你还说不能没有法官助理,离开助理审判工作就玩不转,那么,我说你别再胡悠了,请你不要再胡悠了行不行?你所谓的法官助理实质就是法官,你所谓的1+3+1模式就是4+1模式,你所谓的没有院长审批制,实质就是为院长配上3名法官的审批制。
  综上,专职法官加法官助理的事务模式非常落后,它无非就是院长审批制和司法行政化的变种。横琴法院法官助理的审判事务模式它仍然是旧体制的变种,披着改革和先进的外衣,仍然不脱旧事务的窠臼。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应当确立法官没有助理的审判事务模式。可以通过事务性部门和智能办公软件来大大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如此才能真正遵循审判亲历性和废除司法行政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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