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17 17:44: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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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妍 王雅俊) 冒充会务组工作人员在杭州火车东站接站,骗取女教师交出银行卡和密码,疯狂取现和刷卡消费近10万元。2014年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明刚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现年36岁的魏明刚和30岁的张军均系川籍无业人员,初中文化,其中魏明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被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10月16日中午11时40分许,北京某研究院工作人员谷欣明(化名)乘坐高铁到达杭州火车东站,欲出站时遇见张军,误认为其是会务组工作人员前来接站。原本就伺机诈骗的张军,打电话通知同伙魏明刚,两人以会务组临时要求购买到北京的高铁票、且随身未带钱款为由,骗得谷欣明主动交出光大银行借记卡以及密码,并承诺到达会议地点就让会务组返还所用的钱款。随后,魏、张两人借口买票携卡溜走。当日12时许,张军用骗取的光大银行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笕桥支行的ATM柜员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之后,魏、张两人又到中国黄金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门店购买黄金项链2根,用上述银行卡刷卡消费78919元。当两人在杭州新塘路国美电器19分公司苹果专柜欲刷卡购物,因被害人报失成功卡被银行止付,因而未得手。作案后,魏明刚和张军将上述赃款赃物平均予以分配。
  同年11月4日,铁路公安机关分别于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和长沙火车站广场将魏明刚和张军抓获归案。
  被告人魏明刚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时辩解,所骗得的银行卡是不能透支的借记卡,密码是被害人自己告知的,只是危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并不存在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因此构成的是诈骗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杭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明刚、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所涉的借记卡属于该规定所称的电子支付卡范畴,该类电子支付卡的使用应当遵照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否则就视为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魏明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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