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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婚姻纠纷诉讼接案审查要点
2014-4-14 13: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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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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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诉讼
接案审查要点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婚姻纠纷常见类型,一是有关离婚纠纷和婚姻效力纠纷这两个相近类型的纠纷。二是子女抚养纠纷主要有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纠纷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纠纷两种;前者视为离婚纠纷中的一部分,后者与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属于离婚后所发生的相关纠纷。
一、基本特点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问题
法定标准:除了诉讼双方一致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外,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4、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5、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下列之一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问题: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特别注意,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6、离婚诉讼的调解与撤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对婚姻效力部分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同时,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一般也不允许原告撤诉。
二 风险提示
1、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离婚诉讼时,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次、应审查符合共同生活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使未补办结婚登记,也应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仍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作为主张离婚的原告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在当事人的协助下,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但应注意,一是、在调取有关证明对方具有婚外情的证据时,避免相关的音像资料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并应当书面申请不公开展示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证据;二是、委托的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抚养子女时,应当收集有关对方没有经济能力,或对方有不良习惯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或自己当事人已做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方面的证据。
3、离婚诉讼代理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具体理由,并且相关的理由必须是十分恰当、贴切、合理的,且明确、简练、诚恳、真实地陈述事实。
4、无论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均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努力促成和好的调解,绝不应当在当事人面前夸大矛盾。
5、离婚及抚养权等案件对于委托人是一生中的大事。因此,在承接案件业务时,应当从开始接待谈话、委托代理合同的商谈和签署、诉状的确认、财产的分割意见或方案的形成和提出、反诉或上诉的提出等环境中,均严格履行记录手续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程序,案件结束后,完整归档保存。
6、要特别注意,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证使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
(本文根据有关文献和实践编著,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和作他用,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2009年10月28日
完成于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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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诉讼
接案审查要点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婚姻纠纷常见类型,一是有关离婚纠纷和婚姻效力纠纷这两个相近类型的纠纷。二是子女抚养纠纷主要有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纠纷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纠纷两种;前者视为离婚纠纷中的一部分,后者与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属于离婚后所发生的相关纠纷。
一、基本特点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问题
法定标准:除了诉讼双方一致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外,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4、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5、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下列之一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问题: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特别注意,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6、离婚诉讼的调解与撤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对婚姻效力部分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同时,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一般也不允许原告撤诉。
二 风险提示
1、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离婚诉讼时,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次、应审查符合共同生活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使未补办结婚登记,也应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仍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作为主张离婚的原告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在当事人的协助下,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但应注意,一是、在调取有关证明对方具有婚外情的证据时,避免相关的音像资料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并应当书面申请不公开展示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证据;二是、委托的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抚养子女时,应当收集有关对方没有经济能力,或对方有不良习惯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或自己当事人已做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方面的证据。
3、离婚诉讼代理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具体理由,并且相关的理由必须是十分恰当、贴切、合理的,且明确、简练、诚恳、真实地陈述事实。
4、无论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均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努力促成和好的调解,绝不应当在当事人面前夸大矛盾。
5、离婚及抚养权等案件对于委托人是一生中的大事。因此,在承接案件业务时,应当从开始接待谈话、委托代理合同的商谈和签署、诉状的确认、财产的分割意见或方案的形成和提出、反诉或上诉的提出等环境中,均严格履行记录手续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程序,案件结束后,完整归档保存。
6、要特别注意,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证使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
(本文根据有关文献和实践编著,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和作他用,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20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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