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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日前公布,新版条例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决定》在原有基础上共作了17项修改: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同时,还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谈及修改条例的原因,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目前一些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的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二是根据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原条例确定的一些具体制度作出调整。市场人士称,修订后的条例为原油期货以及其他期货产品的上市与交易奠定了基础,对于投资者整体的结构优化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市场人士认为,条例的修改主要呈现出三大亮点: 一是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根据《决定》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连续多年成为世界上成交量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但目前境外资金尚不能合法参与国内商品期货交易,这与我国的经济地位与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需求不相适应。根据市场的揣测,条例中所称的“特定品种”或指的就是原油期货。 事实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初就曾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原油是国际大宗商品市场最重要的品种,采用期货定价模式。目前我国原油进口量居全球第二,但由于尚未推出原油期货,所以只能被动接受国际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人士称,推出原油期货具有现实需求和战略意义。“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争取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市场人士进一步表示。 从期货公司的动向来看,虽然尚未着手原油期货上市的筹备工作,但有多家期货公司表示,期货公司目前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拓展与境外机构的交流合作,为原油期货上市铺路。中证期货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表示,由于中证期货所属中信集团在海外业务上的优势,将来为国外投资者打开渠道是很好的便利条件,公司也正在通过能源金属论坛等活动积极为原油期货上市做准备。 二是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国债现货最大的持有者是商业银行,国债期货也是为了对利率实现定价,所以必须通过这样的规定扫清障碍。”市场人士表示。根据市场人士的预测,国债期货明年推出的可能性非常大,至于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方式还没有定论。“目前来说,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应该是通过期货公司的跑道,但不排除作为结算会员的大型商业银行直接通过交易所参与。” 三是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以及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对市场人士而言,期货公司变更小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与营业场所不再需要批准等提高了公司决策有效性以及经营与资本运作的效率,为五大国有银行之外的其他中小银行进入保证金存管结算打开了方便之门。而这也正符合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主动改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大幅减少事前准入和审批”的工作思路。 可以说,条例的修改,推动着期货行业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有望掀起一轮创新高潮。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表示,此次修改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权仍未明晰,或成为一大遗憾。据了解,目前存在着大量没能进入四大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而这却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此外,《决定》还将取缔非法期货的监管权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这也遭到了市场的质疑,称可能会引发比之前更为混乱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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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日前公布,新版条例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决定》在原有基础上共作了17项修改: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同时,还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谈及修改条例的原因,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目前一些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的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二是根据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原条例确定的一些具体制度作出调整。市场人士称,修订后的条例为原油期货以及其他期货产品的上市与交易奠定了基础,对于投资者整体的结构优化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市场人士认为,条例的修改主要呈现出三大亮点:
一是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根据《决定》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连续多年成为世界上成交量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但目前境外资金尚不能合法参与国内商品期货交易,这与我国的经济地位与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需求不相适应。根据市场的揣测,条例中所称的“特定品种”或指的就是原油期货。
事实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初就曾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原油是国际大宗商品市场最重要的品种,采用期货定价模式。目前我国原油进口量居全球第二,但由于尚未推出原油期货,所以只能被动接受国际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人士称,推出原油期货具有现实需求和战略意义。“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争取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市场人士进一步表示。
从期货公司的动向来看,虽然尚未着手原油期货上市的筹备工作,但有多家期货公司表示,期货公司目前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拓展与境外机构的交流合作,为原油期货上市铺路。中证期货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表示,由于中证期货所属中信集团在海外业务上的优势,将来为国外投资者打开渠道是很好的便利条件,公司也正在通过能源金属论坛等活动积极为原油期货上市做准备。
二是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国债现货最大的持有者是商业银行,国债期货也是为了对利率实现定价,所以必须通过这样的规定扫清障碍。”市场人士表示。根据市场人士的预测,国债期货明年推出的可能性非常大,至于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方式还没有定论。“目前来说,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应该是通过期货公司的跑道,但不排除作为结算会员的大型商业银行直接通过交易所参与。”
三是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以及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对市场人士而言,期货公司变更小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与营业场所不再需要批准等提高了公司决策有效性以及经营与资本运作的效率,为五大国有银行之外的其他中小银行进入保证金存管结算打开了方便之门。而这也正符合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主动改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大幅减少事前准入和审批”的工作思路。
可以说,条例的修改,推动着期货行业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有望掀起一轮创新高潮。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表示,此次修改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权仍未明晰,或成为一大遗憾。据了解,目前存在着大量没能进入四大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而这却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此外,《决定》还将取缔非法期货的监管权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这也遭到了市场的质疑,称可能会引发比之前更为混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