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43: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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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执行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适应农村新形势的发展,进一步规范解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近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以下简称《选举办法》)。该《选举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选举办法》,共8章60条,主要有九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强化了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职责。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是明确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产生和监督的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第十三条还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免职建议和增补的情况作了规定;三是完善了选民登记及相应救济渠道的规定。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办法第十五条补充规定了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人员: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这为一大批优秀人才,如大学生“村官”参选提供了途径。办法第十七条还增加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处理程序的规定;四是规范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及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九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确认提名有效的候选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还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或竞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问题的规定;五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的程序。办法第二十八条规范了委托投票行为,对委托投票形式、范围、数量、程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当选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八条完善了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程序;六是强化了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为了保障上位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这一规定的落实,办法第二十条、三十三条、五十条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村委会成员的产生以及补选环节对妇女成员设定了具体的规定;七是完善了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分别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上对推选时间、任期、推选方式、当选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增加了基层选举工作的完整性和操作性;八是完善了罢免程序和职务终止的规定。办法第四十五条新增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等情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的规定。为了避免罢免的滥用,第四十七条在规定了被罢免人权利的基础上,作了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其职务终止的情形;九是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完善了对破坏选举秩序、妨害选举、打击报复、工作移交方面的法律责任。
  该《选举办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重要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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