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9: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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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当纳入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人供给。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建设实行政策扶持。取消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不包含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务或手续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土地有尝使用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土地有尝使用费、城市档案押金,免收人防工程押金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得进入住宅建设成本;小区配套费建了学校的,不再缴纳教育附加费。固定资产投次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凡未经批准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国家、省已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经省级以上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已经免收的,继续免收,未免收的,减半征收,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低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2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20年。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住房面积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60平方米左右,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20%.中小套型比例不能低于80%.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售房价格保体微利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等单位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低于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应使用房改中使用的浮动幅度,应重新制定地段、结构、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按价值规律和市场需求确定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职称不再作为考虑条件
  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不再将申请人职级、职称作为考虑条件。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控制下限的住房困难家庭;属中低家庭收入家庭;按市、县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作为基数,家庭年收入在此以下的为中低收入家庭。上述条件的城镇房屋被拆迁人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优先。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加上原有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住房控制标准上限,购买面积加上原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的,按微利价购买;购买面积加上原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骗购者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未达到职工住房控制标准下限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凡擅自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实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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