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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呼和浩特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并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规范化管理,维护行业秩序,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凡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登记备案,并通过网络对评价机构进行公布。评价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所具备的等级和评价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要全程对环境评价结论负责。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市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办法。市环保局将按照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方法,加强对环评机构及环评文件的工作质量、编制效率、环评收费、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管,每年将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成绩靠后1—2名评价机构将按照末位淘汰制,取消其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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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呼和浩特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并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规范化管理,维护行业秩序,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凡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登记备案,并通过网络对评价机构进行公布。评价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所具备的等级和评价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要全程对环境评价结论负责。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市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办法。市环保局将按照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方法,加强对环评机构及环评文件的工作质量、编制效率、环评收费、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管,每年将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成绩靠后1—2名评价机构将按照末位淘汰制,取消其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