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1: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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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对除“四害”不力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环境脏乱的最高处罚5000元。
  条例规定,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分类指导、全面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并将每年的4月份定为南宁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开展全市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南宁市爱卫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指开展灭防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活动)工作过去一直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完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群众性除“四害”活动正逐渐被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有偿服务机构所替代。但对这项新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国家尚未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目前,南宁市从事专业除“四害”的机构有60多家,到卫生部门备案的只有28家。条例规定,对在本市设立专业治理蟑螂、蚊蝇等病媒生物的有偿服务专业机构,要求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之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首次将控烟工作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南宁市爱卫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条例对控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南宁市政府已出台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政府规章,因此在条例中原则规定执行政府规章,既保证了立法的衔接,也为下一步政府修改规章提供了空间。
  条例还规定,“四害”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对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商场、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致使“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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