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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银川市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 日起实施。据悉,本《办法》实施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仍按《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这意味着,银川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的结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投资项目三种情形将追责 据了解,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代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人是指承担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等。”银川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副主任刘振坤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七个方面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具体为:中央、自治区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的,须进行返修、返工或加固处理,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银川市纪委效能监察室主任党成介绍说。 据介绍,当工程建设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视三种情况追究责任人 实际上,怎样启动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在具体操作中的关键所在。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财政等部门追加投资、拨付工程维修资金时,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些项目是否涉及质量问题进行审查,对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主要有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三种形式,而对相关责任人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工程质量事故和刑事立案标准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五种情形从重追责 事实上,很多案例表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往往因为相关责任人的调离、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使责任追究落空。 《办法》规定,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单位的,由责任追究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反馈责任追究部门。同样,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退休或者退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办法》规定,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的;一年内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质量问题的;阻碍、干扰质量问题责任调查的;打击、报复调查人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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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银川市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 日起实施。据悉,本《办法》实施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仍按《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这意味着,银川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的结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投资项目三种情形将追责
据了解,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代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人是指承担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等。”银川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副主任刘振坤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七个方面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具体为:中央、自治区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的,须进行返修、返工或加固处理,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银川市纪委效能监察室主任党成介绍说。
据介绍,当工程建设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视三种情况追究责任人
实际上,怎样启动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在具体操作中的关键所在。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财政等部门追加投资、拨付工程维修资金时,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些项目是否涉及质量问题进行审查,对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主要有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三种形式,而对相关责任人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工程质量事故和刑事立案标准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五种情形从重追责
事实上,很多案例表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往往因为相关责任人的调离、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使责任追究落空。
《办法》规定,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单位的,由责任追究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反馈责任追究部门。同样,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退休或者退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办法》规定,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的;一年内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质量问题的;阻碍、干扰质量问题责任调查的;打击、报复调查人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