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2: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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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江苏省高淳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卞某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这是目前从检察环节提起公诉的江苏首例摩托车醉驾案。
  2011年5月1日14时许,现年50岁的卞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高淳县砖墙镇四砖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卞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审查,身为高淳县砖墙镇某渔场党支部书记的卞某,当天中午和朋友在本镇一家鱼馆吃午饭时,喝了2两多白酒。下午2时左右,卞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碰撞,当时卞某身上被擦破了一点皮,摩托车倒车镜也碰断了,而对方小轿车的保险杠也被碰坏。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员报警,而卞某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经事故认定,卞某与小轿车驾驶员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当天,江苏发生的首例摩托车醉酒驾案。5月24日,公安机关以卞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案件移送高淳县检察院,该院公诉部门快速审查,仅用两个工作日就将此案审结。检察机关在对此案提起公诉时认为,卞某法律意识淡薄,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为确保该案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高淳县检察院将全程关注此案的庭审过程,并对庭审阶段进行监督。
  办案检察官提示,目前还有相当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认识上的重大误区,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此案的及时快速公诉,将对违驾者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来说,无疑将起到更加积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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