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3: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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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逸 凡) “明知许某不会游泳,落水后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被告汤某却袖手旁观,致使许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汤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5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汤某的犯罪定性。将汤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14年改判为10年。
  汤某与死者许某系夫妻,同在某船运公司工作。2007年6月4日下午,汤某欲拿走家中50元钱,因许某怀疑其会去赌博,不让汤某拿走,二人即在驳船甲板(无护栏)上发生争吵。汤某强行夺取许某手中的50元钱,争执中致许某跌落运河。许某因不会游泳,在水中拼命挣扎,但水性颇好的汤某却坐在甲板上观望,既不下水施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到其他船员发现情况,将许某从河底打捞上来时,其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作为船员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相互撕拽的危险性。汤某为争夺50元钱,不顾对方安全,在甲板上撕拽妻子许某,造成许某跌落水中,汤某对此有重大过错。落水后许某不会游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此时汤某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相救,但汤某在危机时刻却袖手旁观,致使许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汤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判处汤某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汤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结合上诉人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抚养等家庭情况,认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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