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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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播放电影《英雄》时插播广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年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影院构成侵权。
  原告诉称,原告在翠苑电影大世界处欣赏影片《英雄》,电影播出前播出广告约10分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强迫消费,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翠苑电影大世界向原告退还电影票价40元,赔偿损失40元,并停止在影片《英雄》播出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另影片《英雄》系由新画面公司出品,新画面公司在电影拷贝中添加广告的行为,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新画面公司在影片《英雄》拷贝中删除片头广告内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在翠苑电影大世界处购买电影票观看故事影片《英雄》,原告与翠苑电影大世界之间已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翠苑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播放影片《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翠苑电影大世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应根据本案侵权的具体情节与所产生的后果予以适当确定。鉴于翠苑电影大世界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也未构成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交易,故原告要求翠苑电影大世界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负担。
  有关人士指出,此案的判决给电影市场敲响了警钟,在法制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文化市场的经营者也要强化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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