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5:34: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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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后的刘光嘉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
刘文浩供图
12月11日,上海雾霾初散,索赔2.89亿元的刘光嘉、朱周荣诉闵行区政府行政赔偿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
由于案件涉及数额巨大、开发商的官商背景,以及开庭第一天网上流出的一段疑似政府官员在拆迁现场抢劫分赃的视频,该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12年4月27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对刘光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承包鱼塘上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强制搬迁。然而刘家表示,这次搬迁是一次违法强拆,并造成了大量的私人财物灭失。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不断强调,这次强拆最后成了一次对合法财产的“洗劫”,而被告方则表示,整个拆迁过程合理合法,流出的视频被人断章取义。
为期三天的庭审于12月13日结束,对于整个执法的过程、依据、财产的处理,以及最终的赔偿,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共有19项诉请,除去共计2.89亿元的赔偿外,还有15项包括黄金、首饰、字画、骨灰在内的无法估价的物品返还诉请。刘光嘉之子刘文浩在庭审最后一天表示,要求返还而无法返还的财物,他们要求闵行区政府赔偿一元钱,并作出书面道歉。
闵行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张鹏峰表示,无违法则无赔偿,无保管则无返还,政府的拆迁没有违法之处,保管则不是政府的义务,因而不存在返还一说。但他个人认为,“如有遗失,保管单位应该照价赔偿。”
是分赃还是公证保全?
最初引起舆论关注的,是一小段经过剪辑的“疑似官员现场分赃视频”。
据了解,这段视频来自闵行区公证处提供的《1087公证书》,原视频时长约11分44秒,是闵行区公证处对原告宅基地上407.91平方米房屋内情况的公证。
公证文书显示,公证处是在强拆发生后的5月7日制作光盘并出具的《1087公证书》。公证处的视频属性显示,该视频生成于5月22日,视频的编号为“2012522-144142_3”(以下简称“522视频”),但光盘中并没有后缀为1和2的视频。此外,这段视频的场景有多次切换。
刘家据此认为,公证文书存在三次剪辑修改。庭审当天,参与公证的闵行区公证处公证员吴刚表示,公证书确系5月7日出具,但具体的技术问题他并不了解,无法作答。
刘文浩表示,在获得这段视频后,起初并没有人发现声音。但由于发现视频被改动,他便找来专业人士对视频进行分析,在戴上耳机检视视频时,专业人士发现了这些疑似分赃的声音。
为了更专业,刘文浩找到了母语为上海方言且从事语言工作,以及编写上海县县志(闵行区前身为上海县)的人对声音的内容进行了反复核实。
在法庭上,被告闵行区政府没有对视频的声音进行质证。
在522视频中,摄像机基本都是对刘家房间现状进行拍摄,并没有出现公证员对现场清点造册的画面,也听不到明确的公证字样,视频中偶尔可以听到移动重物的声音。
视频中,能够多次听到有人向公证员强调,“不要把我拍进去”,工作人员在上楼公证前问,“不知道你们是否清理光了?不然待会我们跑上去就麻烦了!”
视频在3分钟左右的时候,可以看到有工作人员询问,“里面藏的什么东西?……好一点的镯头(手镯)有吗?要老价钿(昂贵)镯头”。
10分33秒开始的画外音显示,有公证员询问:“钞票给他的时候,他没说什么吧?”对方回答:“我不清楚,钞票是被派出所拿走的,我们不过是经经手而已,一个小的保险箱……”
9分多的时候,从视频中可以听到,有人向负责人请示,“这里有玉器之类的东西,可以拿吗?”该负责人回答,“算你们的了”。
10分58秒,能听到有人在视频中表示,“这些东西我都要!”“你派个镇上的人,好好地给我打包,不要让它……”。此人后被闵行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张鹏峰确认为闵行区公证处副主任朱明达。
此外,虽然画面没有显示,但不时可以听到房间内有搬运重物的声响。基于这些内容,刘家认为,4月27日当天发生的,实际上是一场公开的洗劫。在法庭上,原告方也多次使用了“洗劫”一词。
被告代理律师张鹏峰表示,这些内容实际上是割裂了具体的对话场景而误导了公众,被挑选出的对话实际上完全是正常的公证工作流程。
张鹏峰认为,提示公证人员不要把别人拍到,是因为公证本来就不应该拍摄到公证内容以外的内容。而上楼之前问“是否清理光了”,实际上是正当的程序,是清理人员先上去清理。至于打包,则更是非常正常的工作内容。钱给派出所,是因为贵重物品害怕遗失,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也很合情理。
张鹏峰并未向法庭提供录像涉及人员的笔录等证据。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方了解,通常公证视频的录制,本身就应该涉及整个公证过程,谁进行的清点,谁负责打开的箱子均应该记录在公证视频中。
此外,视频录音中涉及玉器,但这些玉器至今没有出现在任何公证文书中。
张鹏峰指出,这段视频是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自己的律师团队看了几十次,都没有发现问题,结果却被原告断章取义发布给了媒体。张鹏峰在法庭上特别强调,执行现场有很多的执行人员以及非执行人员,不可能有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请不要侮辱我们的智商”。
公证引发争议
2012年4月27日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现在已经很难还原,但可以确定的是,相较于博物馆内数量巨大的财物,强拆当天的公证存在相当的不足,这也是本案引发如此巨大索赔额度的关键。
参与了4月27日拆迁的公证员表示,他们到达现场时,被执行人已经被“强制带离”,因而他们无法通知被执行人。
整个拆迁过程到底有多少台摄像机,公证是从何时开始的,至今仍然存疑。“4·27”拆迁现场总指挥阳勇建(时任闵行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建交委副主任)及现场公证员的笔录都显示,他们是当天8点35分到达现场并开始进行公证的。但公证处提供的《1233公证书》中,编号为001的现场监督照片的属性显示,该照片的拍摄时间为早上6点40分。
而6点40分,实际上正是强拆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刘光嘉夫妇实施“稳控”的时间。
按照通常的习惯,一次强拆应该只有一本公证书,但是刘家的这次强拆却有两本不同编号的公证文书——分别是《1087公证书》和《1233公证书》,前者对应刘家宅基地和鱼塘上工具屋范围进行公证,后者则是主要针对宅基地407.91平方米合法建筑物范围内的公证。
刘光嘉的代理律师胡炯明表示,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拆迁档案中并无《1233公证书》,他们是得到法院的许可去拿公证书时,公证处问他们要哪一本,他们才拿到的《1233公证书》。
另外,按照阳勇建和现场公证员的说法,当天闵行区公证处共分4组,用4台摄像机对不同区域进行了拍摄,其中只有一台摄像机是负责拍摄室外的情况。但《1233公证书》提供了37段室外公证视频,其中有若干段的拍摄时间相冲突,不可能由一台摄像机拍摄完成。
《1233公证书》的视频中,还有一台摄像机拍到了另外有人拿着一台DV机在进行摄录。阳勇建表示,当时确实有工作人员在记录,然而,因为公证处的记录“非常详细”,所以这份记录并没有保存,因而无法提供。
但这次公证处的记录恐怕很难算得上详细。刘家称承包的鱼塘中养有5000条日本锦鲤和数百只甲鱼,但这些东西均无人登记也无人返还。对于这些疑问,庭审当天拆迁现场总指挥阳勇建表示,这都是公证的问题,与自己无关。
夏怡是当天负责庭院公证的公证员,她只是确认自己没有登记日本锦鲤,以及日本锦鲤目测达不到数千条,但未解释自己为何没有对日本锦鲤进行公证保全。张鹏峰律师表示,这也许是因为她的任务是公证庭院内的杂物,而鱼可能不算杂物。
此外,《1233公证书》中财产登记的石头部分,只简单地写明不同地区有石头多少块。但具体何种石头,大小品类均无记载。
这次公证的记录手法也很特殊。闵行区公证处公证员吴刚表示,他们的公证实际上是“三位一体”,即拍照、视频和登记造册三项公证工作中,只要有一项涉及某件物品,该物品就算完成了公证,而并不需要对每件物品进行一一分类登记造册。
吴刚同时强调,假如视频拍到了某物,后面又对该物品进行了造册清点,那么也不冲突。
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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