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51: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03-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7]36号
发布日期:1997-03-19
执行日期:1997-03-19
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浙法经字(1997)7号关于朱国珲诉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