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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2002-02-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民三函字第3号 发布日期:2002-02-21 执行日期:2002-02-21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在新修改的 专利法 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函》(国知发法字[2001]第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改的专利法已经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定,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等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专利法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因此,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在2001年7月1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特此函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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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2002-02-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民三函字第3号
发布日期:2002-02-21
执行日期:2002-02-21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在新修改的 专利法 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函》(国知发法字[2001]第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改的专利法已经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定,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等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专利法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因此,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在2001年7月1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特此函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