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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1986-03-27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03-27 执行日期:1986-03-27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对条例中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员案(第十五条); 2.虐待俘虏案(第二十一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武器装备肇事案(第三条); 2.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一、二款); 3.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第五条); 4.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八条); 5.虐待部属案(第九条); 6.违抗命令案(第十七条); 7.假传军令案(第十八条); 8.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三款); 2.逃离部队案(第六条); 3.偷越国(边)境外逃案(第七条); 4.阻碍执行职务案(第十条); 5.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案(第十一条); 6.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案(第十二条); 7.战时自伤案(第十三条); 8.战时造谣惑众案(第十四条); 9.临阵脱逃案(第十六条); 10.故意谎报军情案(第十八条); 11.贪生怕死投降敌人案(第十九条); 12.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案(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1986年5月1日起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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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1986-03-27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03-27
执行日期:1986-03-27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对条例中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员案(第十五条);
2.虐待俘虏案(第二十一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武器装备肇事案(第三条);
2.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一、二款);
3.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第五条);
4.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八条);
5.虐待部属案(第九条);
6.违抗命令案(第十七条);
7.假传军令案(第十八条);
8.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三款);
2.逃离部队案(第六条);
3.偷越国(边)境外逃案(第七条);
4.阻碍执行职务案(第十条);
5.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案(第十一条);
6.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案(第十二条);
7.战时自伤案(第十三条);
8.战时造谣惑众案(第十四条);
9.临阵脱逃案(第十六条);
10.故意谎报军情案(第十八条);
11.贪生怕死投降敌人案(第十九条);
12.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案(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1986年5月1日起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