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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12-24 执行日期:1996-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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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12-24
执行日期:1996-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