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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11-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34号 发布日期:2002-11-05 执行日期:2002-11-09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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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11-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34号
发布日期:2002-11-05
执行日期:2002-11-09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