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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0-07-11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法(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07-11 执行日期:2000-07-11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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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0-07-11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法(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07-11
执行日期:2000-07-11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