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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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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失效]
1985-08-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08-03
执行日期:1985-08-03
失效日期:1996-12-31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10号请示收悉。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即使仲裁机关已经立案,并发出应诉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应诉,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但是如果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作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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