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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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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1991-11-19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文 号:1991法经字第160号
发布日期:1991-11-19
执行日期:1991-11-19
据北京市人院来呈反映:近来在处理案件中,发现各地在处理反革命分子死刑后,因未通知其家属,致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案件,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如北城区人民法院于1952年1月有反革命分子家属杨佩林去院请求与秦宗禹离婚,该院与张家口人民法院往返公函两次,始知秦宗禹早于1950年12月为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为此建议我们通报各地法院及公安机关对已执行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及时通知其家属,以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兹特联合通报:今后各地法院对于被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执行后应即通知其家属。希查照并即转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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