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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02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2000]119号
发布日期: 2000-09-18
实施日期: 2000-09-18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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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复函
2000-9-1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119号
发布日期:2000-9-18
执行日期:2000-9-18
河源市中级人院:
你院(2000)河中法立请字第1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属人身伤害赔偿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一百元,财产损失赔偿部分按争议标的额计算收取".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复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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