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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5: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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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宁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2004-11-29 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全区各级人院、柳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他字第28号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目前我区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适应我区对外经济发展及涉外审判工作的需要,从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出发,综合考虑交通距离、公路网布局、民族、语言等因素,经自治区高级法院研究,决定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南宁、崇左、北海、钦州、防城、玉林、贵港、百色市的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桂林、贺州、梧州、柳州、来宾、河池市的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内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四、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作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第二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敏感度高,倍受国内外的关注,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桂高法[2004]140号文中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要充分认识到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我区良好的公正司法的国际形象。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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