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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02-18 09:30:23.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632号 发布日期:2013-01-30 执行日期:2013-03-01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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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02-18 09:30:23.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632号
发布日期:2013-01-30
执行日期:2013-03-01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