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02-18 09:37:19.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634号 发布日期:2013-01-30 执行日期:2013-03-01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 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 |
240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02-18 09:37:19.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634号
发布日期:2013-01-30
执行日期:2013-03-01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 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