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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1-09-23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1-09-23 执行日期:1991-09-23 失效日期:2003-02-20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江陵县土地管理局9月4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土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由于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因此,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同时发生土地出租。 国家土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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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1-09-23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1-09-23
执行日期:1991-09-23
失效日期:2003-02-20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江陵县土地管理局9月4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土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由于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因此,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同时发生土地出租。
国家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