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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通知的通知
2014-2-27 09:19:02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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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通知的通知
1992-10-26 0:0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10-26
执行日期:1992-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土地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土地管理、的贯彻实施。贵州省高级人院和土地管理局,积极探索,大胆改革,他们在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作法,必将对加强土地执法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关于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新形势,从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土地管理法的尊严和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繁重与执行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出发,经协商决定,在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主要任务是:受理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执行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经行政诉讼审结生效的案件;开展司法建议,促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件的执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确保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得以顺利施行,为土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执行室,作为该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其机构的建立由建室单位申请,同级人民法院报批,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执行室设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员若干人;人员由各建室单位推荐,人民法院考核任命。人员编制由土地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此外经费上,根据各执行室的工作情况,建室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补贴,用以改善执行条件和弥补办案经费之不足。
人民法院在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执行室,是解决人民法院司法与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足之处所采取的互补措施,是一种新的尝试。各级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注意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使这一尝试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巩固、发展、提高,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贵州省人民法院 贵州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通知的通知
1992-10-26 0:0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10-26
执行日期:1992-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土地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土地管理、的贯彻实施。贵州省高级人院和土地管理局,积极探索,大胆改革,他们在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作法,必将对加强土地执法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关于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新形势,从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土地管理法的尊严和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繁重与执行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出发,经协商决定,在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室。主要任务是:受理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执行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经行政诉讼审结生效的案件;开展司法建议,促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件的执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确保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得以顺利施行,为土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执行室,作为该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其机构的建立由建室单位申请,同级人民法院报批,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执行室设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员若干人;人员由各建室单位推荐,人民法院考核任命。人员编制由土地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此外经费上,根据各执行室的工作情况,建室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补贴,用以改善执行条件和弥补办案经费之不足。
人民法院在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执行室,是解决人民法院司法与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足之处所采取的互补措施,是一种新的尝试。各级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注意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使这一尝试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巩固、发展、提高,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贵州省人民法院 贵州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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