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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19: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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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法院判决裁定的车辆能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2-09-09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公交管[1992]156号
发布日期:1992-09-09
执行日期:1992-09-0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法院裁决车辆能否落籍的请示》(〔1992〕吉公交字第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院依法审理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判决或裁定车辆所有权转移,其判决书或裁定书具有效力,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车辆应该有合格的注册登记档案)。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为当事人办理变更、转出、转入手续。
此复
1992年9月9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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