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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1:47: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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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答复
2001-02-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立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2001-02-19
执行日期:2001-02-19
黑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0〕黑监级复字第2号《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我院“法(经)函〔1990〕73 号”复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金龙万和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及担保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不适用于本案。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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