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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06-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1-06-15 执行日期:2001-06-15 北京市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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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06-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1-06-15
执行日期:2001-06-15
北京市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