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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8:00: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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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3-08-29 10:5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0-13
执行日期:2000-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 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下发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清理纠正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 策,并按国务院的要求,及时上报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停止或取消了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 策。但是,也有少数地区贯彻国务院决定不够坚决,个别地方甚至仍然在出台新的先征后返 策。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集中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地方擅自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的危害,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清理纠正地方自行越权制定的先征后返 策。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 策要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保留。今后要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保证国家税收 策的统一性。各地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制定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 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本通知下发后,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 策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区也要继续按照国发〔2000〕2号文件的精神,认真开展自查活动。
三、对各地自行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 策,仍未自行纠正的,一经查出,中央将严格执行扣减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等措施。
四、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持股市相对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各地采取的对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 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即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 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和行政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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