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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做好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的通知 2001-5-1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78号 发布日期:2001-5-12 执行日期:2001-5-12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防止我省金融支付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今年四月六日,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克服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市场秩序整治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运用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经济、等各种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加大追收、处置金融资产工作力度,确保我省化解金融资产风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做好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我院已下发粤高法(2000)169号《关于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做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资产清收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再次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力度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省委、省政府为切实做好各地政府归还再贷款工作,确定了今年全省资产追收和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这是化解我省金融资产风险,防止金融支付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是“两个整治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这一大局出发,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开展追收和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资产工作,确保我省化解金融资产风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加强领导,开展专项审理和执行活动。随着各地政府追收和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工作的开展,这类案件会大量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法院执行。各地法院要把审理和执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案件,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法院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审理和执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案件工作的领导。 三、依法及时审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提起诉讼的经济纠纷案件。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做到特案特办。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立案后,对案情简单的,可以适用第189条,由法院不经审判,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强制执行。其他案件也要快审快结,一般不要超过三个月;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指定独任审判员或设立专门合议庭,集中力量优先审理。 四、依法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可能发生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应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保全;对于原告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履行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还款、情节恶劣的被执行人,要采用集中公开曝光等办法,全力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对阻碍、妨害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案件均应在6个月内执结。 六、审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为原告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全部免交,法院因此项工作的立案、审判、执行需要经费的,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1)19号文件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补助。 七、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各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案件中,应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保证审理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 特此通知 2001年5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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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做好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的通知
2001-5-1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78号
发布日期:2001-5-12
执行日期:2001-5-12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防止我省金融支付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今年四月六日,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克服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市场秩序整治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运用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经济、等各种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加大追收、处置金融资产工作力度,确保我省化解金融资产风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做好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我院已下发粤高法(2000)169号《关于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做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资产清收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再次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力度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省委、省政府为切实做好各地政府归还再贷款工作,确定了今年全省资产追收和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这是化解我省金融资产风险,防止金融支付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是“两个整治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这一大局出发,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开展追收和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资产工作,确保我省化解金融资产风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加强领导,开展专项审理和执行活动。随着各地政府追收和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工作的开展,这类案件会大量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法院执行。各地法院要把审理和执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案件,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法院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审理和执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案件工作的领导。
三、依法及时审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提起诉讼的经济纠纷案件。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做到特案特办。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立案后,对案情简单的,可以适用第189条,由法院不经审判,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强制执行。其他案件也要快审快结,一般不要超过三个月;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指定独任审判员或设立专门合议庭,集中力量优先审理。
四、依法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可能发生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应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保全;对于原告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履行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还款、情节恶劣的被执行人,要采用集中公开曝光等办法,全力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对阻碍、妨害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案件均应在6个月内执结。
六、审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为原告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全部免交,法院因此项工作的立案、审判、执行需要经费的,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1)19号文件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补助。
七、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各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案件中,应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保证审理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
特此通知
2001年5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