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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7:36: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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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88号
2002-08-29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88号
发布日期:2002-08-29
执行日期:2002-08-31
失效日期:1900-01-01
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中国有关规定,联合发布第36号公告,暂停进口来自荷兰的动物源性食品,根据荷兰政府主管当局最新提供的相关技术信息和承诺以及中方专家进行的风险评估结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决定解除对部分来自荷兰的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对来自荷兰的阿拉斯加狭鳕鱼、真鳕鱼、红鱼、蓝鳕、平鱼、黑线鳕、鲱鱼、黄盖鲽、墨斗鱼、鲽鱼、太平洋鲑鱼等海捕冷冻鱼类及其制品、海产软体动物、食用蛋类及蛋制品、明胶(不含来源于牛、羊等反刍动物的明胶)等动物源性产品准予进口。
二、上述产品进口时须附有荷兰官方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欧盟的相关卫生要求,适合人类消费。
三、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对来自荷兰的上述产品进行20%的任意项目检测,以确保产品中不含有危害公共卫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四、本公告自2002年8月31日起生效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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