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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03: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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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06-11-20 9:28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6]406号
发布日期:2006-11-20
执行日期:2006-11-2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我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严格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必要的,应予纠正;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一、二审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应将本单位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及统计表,在结案后十日内报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略)
2006年11月20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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