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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7:02: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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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2004-9-14 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4]247号
发布日期:2004-9-14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宣传到出口企业,以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凡有由税务机关认定的项目,必须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其中,“退税机关认定”一栏,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免税、免抵或免抵退税三种办法中的一种;流通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填写免税或退税二种办法中的一种。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必须在受理认定申报之日起二十天办理完毕。同时建立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数据库,按规定上传,直至上传到省局。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市州国税局依本文所附表样统一印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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