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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数量认定试行标准的通知 2001-06-26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网发068号 发布日期:2001-06-26 执行日期:2001-06-26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数量认定的试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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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数量认定试行标准的通知
2001-06-26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网发068号
发布日期:2001-06-26
执行日期:2001-06-26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数量认定的试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