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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发布日期:2001-8-31 执行日期:2001-8-31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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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发布日期:2001-8-31
执行日期:2001-8-31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