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规定 1999-6-24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6-24 执行日期:1999-6-24 第一条 为维持司法公正,加强对我省各级法院和专门人院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员是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党组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督导员三至五名,由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司法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综合协调能力强、作风扎实、身体健康的部分离、退休的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督导员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并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条 督导员的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中级人民法院及下属基层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 (三)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处理法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检查、指导; (五)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五条 督导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督导员开展工作,实行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完成委派任务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督导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派函及聘书。 第八条 督导员对所督导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 督促;有权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九条 督导员不替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工作。对应当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条 督导员在任期内不得从事与法院审判工作有密切关系的、等职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对督导员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督导员受本院委派下去调查、检查工作,差旅费由本院报销,并享受与在职同级干部同等的标准与补贴。 第十三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督导室,督导室主任由副院长兼任,下设督导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4033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规定
1999-6-24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6-24
执行日期:1999-6-24
第一条 为维持司法公正,加强对我省各级法院和专门人院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员是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党组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督导员三至五名,由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司法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综合协调能力强、作风扎实、身体健康的部分离、退休的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督导员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并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条 督导员的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中级人民法院及下属基层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
(三)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处理法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检查、指导;
(五)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五条 督导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督导员开展工作,实行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完成委派任务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督导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派函及聘书。
第八条 督导员对所督导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
督促;有权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九条 督导员不替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工作。对应当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条 督导员在任期内不得从事与法院审判工作有密切关系的、等职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对督导员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督导员受本院委派下去调查、检查工作,差旅费由本院报销,并享受与在职同级干部同等的标准与补贴。
第十三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督导室,督导室主任由副院长兼任,下设督导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