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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79-10-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民他字第23号 发布日期:1979-10-17 执行日期:1979-10-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高级人院: 你院吉高法字〔1979〕6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仍可按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号复函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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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79-10-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民他字第23号
发布日期:1979-10-17
执行日期:1979-10-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高级人院:
你院吉高法字〔1979〕6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仍可按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号复函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