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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 2003-08-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办字[2003]13号 发布日期:2003-08-20 执行日期:2003-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关于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加大对不服人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下发后,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实施落实,把这项工作当作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截止到7月23日,各地已全部将服刑人员申诉的清理情况报送高检院,提前完成了前期清理工作。 从各地报送的服刑人员申诉清理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来看,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方面,目前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重视不够,监督意识薄弱。申诉受理多、立案复查少、抗诉更少,甚至只转不办的状况仍然存在,有的地方不愿意监督、不善于监督,甚至放弃监督。二是监督的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够明显。一些地方在抗诉工作中存在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标准的倾向;注重案件实体方面的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问题,忽视对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重视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于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的案件往往不予重视,对待被害人的申诉和被告人的申诉不能做到一视同仁。此外,一些检察院对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配备不足,制约了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了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的力度。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复查,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转变观念,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来看待此项工作,提高对办理此类案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法院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真正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检察院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充实和调配办案力量,切实保证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根据高检院《通知》的要求,本次清理服刑人员申诉工作的办理重点是久诉不息和涉嫌司法腐败的案件。结合目前各地清理的情况,各级检察院要把经审查确有冤错可能的服刑人员申诉案件一并作为办理重点,对符合条件的一律立案复查,在“办”上下功夫。各省级院除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案件认真办理之外,要加大对交办下级检察院的申诉案件的督办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已将4个案件作为本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点案件。9月10日之前,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将确定的直接办理或跟踪督办的重点案件情况报送高检院。三、注意发现查处原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涉嫌司法腐败问题。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发现服刑人员申诉案件中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涉嫌司法腐败的问题和线索,并将其作为复查的重点,积极开展调查活动。对于经调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同时,要注意分析和研究久诉不息和造成错案的原因,及时发现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督制约的对策和措施。 四、不断完善和丰富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审查力度,保证每一个符合抗诉标准的案件都能够提出抗诉。同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采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或再审建议等对生效刑事裁判进行监督的方式,保证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全面实行法律监督。在监督范围方面,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等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重视对原案办理、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既要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情况进行监督,也要对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的情况进行监督,使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在专项清理工作中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下发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对服刑人员申诉的办理工作作为今年各级检察院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有效措施,以此推动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实际效果。对于本次专项清理过程中清理出的服刑人员申诉,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明确首办责任人,争取将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对所有清理出来的服刑人员申诉,都要进行认真审查,改变以往对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只转不办的状况。经审查,原裁判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要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对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提出抗诉。高检院将于近期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服刑人员申诉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将专项清理工作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办理服刑人员申诉工作与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教育活动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信念,增强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将办理服刑人员申诉作为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实际行动,以办案的实际效果来检验教育活动开展的成效。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侦查部门要加强协调与沟通,互相配合和支持。对于立案复查的案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情况,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的复查办理工作,以提高办案效率。 附件:服刑人员申诉重点案件情况表(略) 2003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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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
2003-08-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办字[2003]13号
发布日期:2003-08-20
执行日期:2003-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关于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加大对不服人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下发后,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实施落实,把这项工作当作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截止到7月23日,各地已全部将服刑人员申诉的清理情况报送高检院,提前完成了前期清理工作。
从各地报送的服刑人员申诉清理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来看,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方面,目前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重视不够,监督意识薄弱。申诉受理多、立案复查少、抗诉更少,甚至只转不办的状况仍然存在,有的地方不愿意监督、不善于监督,甚至放弃监督。二是监督的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够明显。一些地方在抗诉工作中存在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标准的倾向;注重案件实体方面的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问题,忽视对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重视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于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的案件往往不予重视,对待被害人的申诉和被告人的申诉不能做到一视同仁。此外,一些检察院对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配备不足,制约了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了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的力度。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复查,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转变观念,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来看待此项工作,提高对办理此类案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法院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真正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检察院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充实和调配办案力量,切实保证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根据高检院《通知》的要求,本次清理服刑人员申诉工作的办理重点是久诉不息和涉嫌司法腐败的案件。结合目前各地清理的情况,各级检察院要把经审查确有冤错可能的服刑人员申诉案件一并作为办理重点,对符合条件的一律立案复查,在“办”上下功夫。各省级院除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案件认真办理之外,要加大对交办下级检察院的申诉案件的督办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已将4个案件作为本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点案件。9月10日之前,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将确定的直接办理或跟踪督办的重点案件情况报送高检院。三、注意发现查处原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涉嫌司法腐败问题。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发现服刑人员申诉案件中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涉嫌司法腐败的问题和线索,并将其作为复查的重点,积极开展调查活动。对于经调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同时,要注意分析和研究久诉不息和造成错案的原因,及时发现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督制约的对策和措施。
四、不断完善和丰富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审查力度,保证每一个符合抗诉标准的案件都能够提出抗诉。同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采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或再审建议等对生效刑事裁判进行监督的方式,保证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全面实行法律监督。在监督范围方面,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等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重视对原案办理、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既要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情况进行监督,也要对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的情况进行监督,使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在专项清理工作中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下发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对服刑人员申诉的办理工作作为今年各级检察院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有效措施,以此推动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实际效果。对于本次专项清理过程中清理出的服刑人员申诉,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明确首办责任人,争取将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对所有清理出来的服刑人员申诉,都要进行认真审查,改变以往对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只转不办的状况。经审查,原裁判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要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对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提出抗诉。高检院将于近期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服刑人员申诉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将专项清理工作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办理服刑人员申诉工作与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教育活动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信念,增强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将办理服刑人员申诉作为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实际行动,以办案的实际效果来检验教育活动开展的成效。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侦查部门要加强协调与沟通,互相配合和支持。对于立案复查的案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情况,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的复查办理工作,以提高办案效率。
附件:服刑人员申诉重点案件情况表(略)
2003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